麻政复〔2026〕63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麻政复〔2026〕63号
申请人:陈某忠
申请人:陈某家
申请人:陈某古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东新区滨江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田荣 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麻自资信复〔2026〕37号《关于陈启忠事项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不服而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8月25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材料,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是: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2.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核发、延续、整合麻阳苗族自治县某某镇某某采石采矿许可证(证号:C431226200807713008xxxx)的系列行政许可行为违法;3.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自留山林地、林木遭受侵权损害事项,依法重新作出处理。经审查,申请人因麻阳苗族自治县某某镇某某采石场采矿许可证办理的相关问题,并要求经济赔偿,向被申请人进行信访。被申请人于2026年6月18日受理,2026年8月19日作出了《答复意见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即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结合本案事实与法律规定,分述如下:
一、关于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是信访答复,该《答复意见书》是被申请人对之前采矿许可证的办理情况和不予经济赔偿的介绍和解释,未新设、变更、消灭申请人任何实体权利义务,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该项复议请求不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五)规定的受理条件。但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服该《答复意见书》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是告知救济途径错误,应该告知申请人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向县人民政府信访部门申请信访复查。
二、关于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核发、延续、整合采石采矿许可证的系列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申请人曾于2018年就案涉采矿许可证向原怀化市自然资源局进行过信访,请求撤销案涉采矿许可证,申请人于2018年即得知案涉采矿许可行为,其迟至2026年8月提起行政复议,且选择信访、申诉维权不属于扣除或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法定事由,因此超过了一年的法定申请期限。该项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四)规定的受理条件。
三、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自留山、林地遭受侵权损害事项,依法重新作出处理。该项复议请求不明确,经向申请人释明,申请人明确是要求被申请人行政赔偿。申请人提起行政赔偿复议请求要以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为前置要件,本案申请人没有提供任何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的证据材料,本复议机关也没有确认被申请人核发、延续、整合采石采矿许可证的系列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因此,申请人就提起行政赔偿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不具备申请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本案,申请人既提起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又提起行政赔偿,属于一并提起,应该适用行政复议法的有关时效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赔偿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期限,该项复议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四)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五)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