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政复〔2026〕41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麻政复〔2026〕41号
申请人:欧某某
申请人:成某某
申请人:滕某某
申请人:滕某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田荣,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麻自资依复〔2026〕第03号)(以下简称3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3号信息公开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公开2026年5月14日本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某某村6、7组征地安置宅基地及四季丘地块)》所涉及的某某村6、7组征地、四季丘地块全部档案。3、提供加盖档案专用章电子档(存入U盘交付)、30页以内免费纸质复印件,并配合本人现场查阅全部原始档案。4、纸质复印件逐页加盖档案专用章、标注“与原件核对无误”,确保材料可直接作为复议、诉讼有效证据。
申请人称:2026年3月16日,我们向被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该局出具延期告知书,并于5月12日召开座谈会时,提醒档案量大公开费用较高。我们主动拆分两份无重叠的独立申请,于5月14日提交本次申请。2026年6月1日,被申请人出具案涉答复存在选择性公开、不履行牵头协调职责、法律适用错误、混淆征地行政档案与不动产登记档案、未完整开放原始档案查阅等多处违法。
被申请人称:2026年6月2日,申请人应邀来到答复人指定场所,答复人将所申请的全部信息资料逐一出示,申请人进行了充分的查阅、记录,对查阅事实无异议,答复人对此进行了拍照留存,以证明已实际提供了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经答复人自查,3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在适用法律依据、告知救济途径及复议前置义务表述方面存在瑕疵。答复人于2026年7月15日作出《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决定书》(麻自资撤〔2026〕第6号),撤销了原答复书,并承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本机关查明:2026年3月16日,本案申请人等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4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延期答复告知书。5月12日被申请人召集申请人等进行座谈后,申请人等对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精简完善后于5月14日再次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但申明3月16日的申请依然有效,应当按期答复。2026年6月1日,被申请人针对本案的申请人2026年3月16日提出的政府信息申请,作出本案3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麻自资依复〔2026〕第04号)。3号信息公开答复书的内容,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分为4大类、11小项分别进行告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麻自资依复〔2026〕第04号)则告知,申请人2026年3月16日的信息公开申请已在3号信息公开答复书中进行了答复,不再重复处理。
申请人不服于2026年6月25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7月2日受理立案,并向被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并于7月20日向申请人等送达《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决定书》(麻自资撤〔2026〕第6号),撤销了3号、4号信息公开答复书,并承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答复行为中多处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一,申请人于2026年3月16日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即便被申请人依法延长答复期,其实际作出的答复的期限2026年6月1日也远远超过了法定的期限。其二,被申请人虽然于2026年5月12日召集申请人进行座谈,就信息公开事项进行沟通。被申请人在复议程序中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信息公开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人要求。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明确规定了,对于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本案中,被申请人告知中除了县级人民政府之外,加上“或者有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的告知中仅表述“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告知不明确。其四,未对申请人2026年5月14日申请公开的信息与3月16日申请是否完全重合进行确认和甄别,也未对5月14日的申请进行答复。鉴于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主动撤销原行政行为,本案已无撤销标的。依法应当确认原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府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麻自资依复〔2026〕第03号)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信息公开申请依法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