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麻政复〔2026〕45号

申请人:曹某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石峰,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7月3日收到,7月6日本机关向申请人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7月16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申请资料。7月23日本机关决定受理。

经审查:申请人于2026年6月17日通过挂号信寄递方式向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富州派出所投诉举报,截止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申请人未收到任何回复,不服遂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在该投诉举报中,申请人说明其于2026年6月12日到麻阳某网吧,该店存在较为明显的吸烟现象但工作人员对吸烟行为没有进行有效劝阻、制止或者清理整改,请求查处、赔偿或奖励5000。挂号信于2026年6月20日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富州派出所签收。

又查明,申请人于2026年6月17日当天,针对网吧吸烟问题分别向辰溪县、鹤城区、中方县、溆浦县、芷江县、新晃县、麻阳县等7个县市区的公安派出所提起同类投诉举报7件,均称其于2026年6月12日当天分别到7个县市区的不同网吧上网。其投诉举报信及复议申请书的内容、格式、邮寄方式、时间高度统一。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因此,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如果没有需要依法保护的合法利益而申请行政复议,就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本案中,申请人于2026年6月12日一天之内前往了辰溪县、鹤城区、中方县、溆浦县、芷江县、新晃县、麻阳县多地网吧上网,针对网吧未制止吸烟问题分别向7个县市区公安机关投诉举报,继而以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集中提起行政复议7件,其投诉举报信及复议申请书呈现出内容同质化、诉求模板化特征。其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合理的限度,并非基于自身现实合法权益寻求救济。其投诉举报的目的明显已经超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范畴,也背离了权利救济制度的设置初衷,客观上浪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主观上存在滥用投诉、举报、复议权利。本案复议申请不具备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属于有悖诚信、滥用行政复议权利的行为,客观上扰乱了行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造成行政资源浪费。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为避免浪费行政资源,今后对于你提交的涉及上述争议的相同或者类似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不再重复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