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麻政复〔2026〕36号

申请人:李某某

申请人:陈某某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石峰,该局局长。

第三人:李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麻公(锦)决字〔2026〕第018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申请人于2026年5月22日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6年5月28日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因情况复杂,不能在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2026年7月23日,本机关决定延长行政复议审理期限30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和第三人、被申请人进行了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进行了和解,申请人的权益得到了实现,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一)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本行政复议终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