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麻政复〔2026〕56号

申请人:龙某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6月11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麻公(交)行罚决字〔2024〕4312262900250400号),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8月19日收到申请,并于同日向申请人发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8月20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案涉处罚决定书复印件。8月24日,办案人员与申请人进行电话沟通,核实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内容。

经审查,你申请行政复议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麻公(交)行罚决字〔2024〕4312262900250400号),于2024年6月11日作出,并于同日向你送达。在本案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期间,申请人没有提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相应证据。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府决定:

不予受理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