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麻政复〔2026〕38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麻政复〔2026〕38号
申请人1:潘某桥
申请人2:潘某铁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文昌阁乡人民政府
第三人:麻阳苗族自治县文昌阁乡皮林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6月8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期限内处理申请人提交的《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书》的行政行为违法;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监督第三人返还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二人为兄弟关系,位于某某村第某组380平方米的宅基地之前是其父母的老宅基地,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后该宅基地是申请人实际居住使用,其合法地享有案涉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其房屋在2019年7月被拆除之后,案涉宅基地至今仍然是闲置的状况。申请人认为,案涉宅基地是其唯一合法的宅基地,其户口一直在本村,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案涉宅基地当时被拆除的时候,申请人并未获得合法合理补偿,宅基地没有被合法征收,也没有被作出收回决定,至今仍然属于集体土地的性质,申请人可以要求被申请人依法返还。申请人多次找到被申请人、乡政府等有关主管部门要求依法解决,但是均没有得到依法解决。申请人于2026年1月21日通过邮政EMS快递向被申请人申请要求返还宅基地,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24日收到申请之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也没有依法返还宅基地。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被申请人具有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返还宅基地的法定职责,应发挥监督作用,书面督促第三人及时履行法定义务。于是,申请人于2026年3月26日向被申请人申请要求其依法监督第三人及时履行返还宅基地的义务,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28日收到申请之后至今没有依法作出书面答复,也没有依法履行监督法定职责,该行为是违法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望予支持其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主要有: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麻集建〔90〕字第1285号);4.《要求返还宅基地申请书》(2026.1.21)及邮政快递寄收截图;6.《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书》(2026.3.26)及邮政快递寄收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书》接收情况
申请人于2026年3月26日向答复人邮寄提交《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书》,请求答复人监督第三人向其返还案涉380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答复人于2026年3月28日收到该申请。因案涉地块相关问题答复人在2023年12月4日已通过信访程序作出明确处理,且申请人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答复人未另行作出书面答复,但相关处理结论已向申请人送达。
(二)案涉地块性质及项目实施情况
申请人潘某桥、潘某铁主张的原宅基地坐落于某某乡某某村某组,该地块已纳入某某乡2019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第一期二标段实施范围。2019年4月起,经答复人及第三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充分政策宣传,申请人与兄弟潘某铁自愿同意参与本次增减挂钩项目,于2019年7月自行将案涉地上房屋拆除,项目实施符合法定程序。
(三)补偿资金发放情况
项目实施期间,答复人已按照湖南省及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政策标准,分批次向申请人发放房屋拆除补偿资金:2020年7月20日发放7000元,2020年10月15日发放3000元,累计发放补偿款共计10000元,全部款项均已足额兑付至申请人账户,补偿义务已履行完毕。仅复垦地块的面积奖励资金因麻阳苗族自治县财政尚未拨付,暂未发放,该情形属于财政拨付流程问题,不影响项目实施及补偿的合法性。
(四)案涉地块现状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核心内容为“建新拆旧、土地整理复垦”,目的为盘活闲置农村建设用地,新增有效耕地面积。案涉宅基地房屋拆除后,答复人已严格按照项目规划组织实施土地复垦,经麻阳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验收合格,案涉地块现状已依法调整为耕地,目前处于复垦管护状态,土地性质已从原宅基地变更为耕地。
针对申请人复议请求
(一)申请人主张返还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已自愿同意将案涉地块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自行拆除地上房屋并足额领取房屋拆除补偿,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申请人主张的“未获得合法合理补偿、未被合法征收收回”的情形,申请人已经以实际行为处分了案涉宅基地的相关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案涉地块经合法复垦验收后,土地用途已变更为耕地,依法不得作为宅基地使用,申请人要求将该地块恢复为宅基地并由第三人返还,违反土地用途管制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其主张不能成立。
(二)针对申请人的诉求答复人已经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针对申请人就案涉地块提出的诉求,答复人于2023年12月4日已经通过信访程序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处理意见,明确告知申请人相关政策及解决路径:如申请人确有新建住房需求,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依规选址申请新宅基地,答复人将全程配合协助办理宅基地审批及建房相关手续。该处理已经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情形。
综上,申请人潘某桥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恳请贵机关依法维持现状,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主要有:1.潘某桥信访事项一人一档资料1份;3.增减挂钩项目拆房户补偿款发放花名册2张(2020.7.20、2020.10.15)。3.记账凭证2张(2020.8.31、2020.10.31);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在麻阳县某某乡某某村某组有一栋老屋,因二人已在县城分别购置商品房居住生活,该老屋长期处于闲置状态。2019年4月,被申请人组织实施辖区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宅基地的旧房拆除和复垦工作。被申请人安排第三人时任某某村村干部姚某某、潘某等人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同意将其老屋纳入某某乡2019年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范围。2019年7月,申请人将案涉地上老屋拆除。拆除后,被申请人组织实施土地复垦,复垦后地块性质依法调整为耕地,该地块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经营管理权归申请人所有。2020年7月、10月被申请人分两次向申请人发放房屋拆除补偿款共计10000元。
2023年11月3日,被申请人通过信访方式反映其老屋被拆除,要求退还380平方米宅基地或按国家相关政策赔偿损失。11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上级交办该信访件,就申请人要求退还宅基地及赔偿等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2023年12月4日,被申请人出具《关于潘某桥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文信访处字〔2023〕15号),申请人于次日签收。
2026年3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书》,请求答复人监督第三人向其返还案涉380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28日收到该申请后,未作出书面答复。
本机关认为:
一、返还宅基地使用权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申请人同意参与增减挂钩项目、自行拆除房屋并领取补偿,案涉地块经复垦后,用地性质已依法变更为农用地(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责令第三人履行返还原宅基地使用权,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1月以第三人不予退还其原宅基地使用权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上访,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就其信访事项已经作出答复。申请人不服,于2026年3月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监督职责申请。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实质是信访行为,属于信访事项。被申请人对该履职申请是否作出处理及如何处理,均属于对信访事项的处理行为,未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实际的不利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