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麻政复〔2026〕29号

申请人:滕某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圣杰,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污水管网工程“测量、放线并施工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一、确认被申请人于2025年在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渔子坡社区“道(稻)田垅”地块,就污水管网工程进行施工前土地测量、放线并确定实际安装位置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进行土地测量,严格按照2023年征地协议约定的位置及范围(南侧安装于滕某某/向某某承包地南侧田埂向北3米区域,西侧安装于滕某某承包地北至区域)纠正施工位置;三、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赔偿因施工位置错误、超范围占用,给申请人造成的承包地实际损失。

申请人称:一、基础事实与被复议行政行为。2023年9月,因被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反映的“生活污水向田地排放”的问题属实,遂决定由被申请人负责污水管网建设。2025年被申请人组织施工,该未经申请人参与和确认的单方面测量、放线并最终施工的行为,即为本案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二、行政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人于2025年6月发现的是施工后的“物理现状”,迟至2026年4月才最终在主观上达到“确实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内心确信。申请人于2026年4月21日提交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三、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违法,(一)程序严重违法。被申请人在完全未告知、未征得申请人确认的情况下单方施工,属于程序根本违法。(二)实体处理错误。实际施工位置严重背离征地协议约定。(三)侵犯合法权益。构成对申请人承包地的超范围占用。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依法应予驳回。申请人称其于2025年6月17日发现施工后现状,2026年4月21日才提出申请,已超过法定60日的申请期限,依法应予驳回。二、申请人的诉求已通过信访程序得到妥善解决,且申请人已书面承诺息访,行政复议不应重复处理。申请人再次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复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重复处理,依法不应支持。三、答复人的施工行为符合协议约定,且程序合法。污水管网属于市政公用设施,施工前需进行专业测量、放线,属于专业技术行为,答复人作为建设主体,已尽到了合理审慎的义务。四、申请人的损失已得到充分补偿,无权再主张赔偿。申请人于2023年已领取征地补偿款28936元,对应0.377亩被征收土地的全部权益。2025年11月26日,双方另行签订《关于农田耕种受损的补偿协议》,答复人另支付申请人农田耕种受损补偿款10000元。申请人自愿承诺“今后不再就以上反映的事项到各级党政机关上访,如违反上诉情况则相应赔偿款双倍返还”。申请人以“超范围占用”为由主张赔偿,缺乏依据。

本机关查明:2023年6月11日,申请人通过网络向国家信访局投诉周边小区及住房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到其田地,请求解决:1、生活污水停止向田地排放;2、依法赔偿田地被污染的全部损失。该信访件通过信访问题化解机制,分解任务至县住建局、高村镇人民政府、高村镇渔子坡社区、高村镇滨河社区等相关单位负责办理。2023年9月9日,县住建局作出麻建信复字〔2023〕17号《关于滕某某来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主要内容:一、生活污水向田地里排放问题,明确由住建局负责该处污水管网建设和工程资金筹备;高村镇政府及社区负责协调污水管网建设土地征收和矛盾协调的工作。二、依法赔偿田地被污染的全部损失问题,经双方协商,就该地污染赔偿达成一致,按上访人要求补偿到位。同日,高村镇渔子坡社区与申请人达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协议载明:高村镇渔子坡社区因污水管网建设需要征收滕某某土地0.377亩,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共计28936元(已于9月15日支付)。同日,申请人签署《息访承诺书》称:我对麻阳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作出的处理意见表示满意。

因麻建信复字〔2023〕17号处理意见书的履行问题,申请人就同一事实和诉求分别于2024年11月14日和15日再次向国家信访局提出两件重复访。2025年4月初,污水管道修建完成,但污染补偿款未支付。6月25日,申请人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县住建局履行麻建信复字〔2023〕17号《关于滕某某来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支付污染赔偿偿款。县政府于2025年7月1日作出麻府行复〔2025〕23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申请人不服,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2025)湘12行初82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6日作出麻建信复字〔2025〕17号《关于滕某某反映事项的答复》,同意补偿申请人农田耕种损失1万元,并于同日向申请人支付了1万元,申请人对麻建信复字〔2025〕17号在送达回证中表示“满意”,并签署了《息访承诺书》称:“本人反映的1、关于支付位于高村镇稻田垅的田地污染赔偿款1.5万元的问题;2、麻阳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的稻田垅污水管网工程相关信息未公开的问题;3、麻阳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施的稻田垅污水管网工程中涉及我承包地的问题,麻阳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均已处理到位,我对麻阳苗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作出的处理措施表示满意”。2025年11月26日,申请人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了书面申请撤回(2025)湘12行初82号案件的起诉。2025年12月1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湘12行初82号行政裁定书,准许滕某某撤回起诉。

2026年4月21日,申请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通知,申请人明确了被复议的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后,于5月7日提起本案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应证据证明,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申请人实施污水管网工程进行的测量、放线并施工的行为是不是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首先,行政机关的行为可以是行使行政管理权力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也可以是因行使民事权利而为的民事行为。本案中,县住建局与乡镇政府、社区等相关单位共同为了化解信访问题,在社区取得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后,委托施工单位在该土地上铺设排污管道,该行为系行使民事权利而为的民事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其次,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本案中,县住建局铺设污水管道的行为,是基于申请人提出处理污水排放问题的信访诉求并与社区达成污水处理用地协议后,履行麻建信复字〔2023〕17号《关于滕某某来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的行为,申请人对信访处理意见的履行行为不服,仍属于信访处理问题,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