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麻政复〔2026〕30号

申请人:欧某某

申请人:成某某

申请人:滕某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田荣,局长

申请人不服麻阳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2026年5月12日作出的《不动产异议登记不予受理决定书》,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受理阶段分别立案麻政复〔2026〕30号、麻政复〔2026〕31号、麻政复〔2026〕32号。申请人因同一行为申请行政复议且复议申请书内容完全一致,符合法定合并审理情形。本机关于2026年6月22决定合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6年5月12日作出的《不动产异议登记不予受理决定书》。2、责令被申请人就申请人针对宗地4312XXXX0111(麻阳县城东新区某某地块)提出的不动产异议登记申请,依法重新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办理不动产异议登记。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漫水村X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2009年左右本村X组集体土地被征收的失地农民。案涉四季丘地块,系当年征地时村组确定、村民公认的X组被征地村民预留安置宅基地用地,该地块闲置长达十余年,依法应当收回并优先分配给申请人等无宅基地被征地村民用于安置。

被申请人在未落实村民宅基地安置、未履行征地安置法定义务,且该闲置土地依法应优先保障村民安置的前提下,违规将预留地出让给麻阳某某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土地出让程序严重违法。

开发商在该地块未公示完整合法手续、未履行公示程序的情况下,先行开展清表、准备施工,后才公示不动产权及规划图,属于先施工后公示、程序倒置;且全程未公示施工许可证等合法施工手续,开发商无证擅自开工,属于典型先占后批,被申请人监管失职。

申请人作为被征地十几年未获宅基地安置的失地村民,依法享有获得免费安置宅基地的法定权利,案涉地块直接关系申请人基本居住生存权益。开发商后续补办相关手续,掩盖不了其前期违法占地,程序倒置的违法事实。申请人发现上述违法施工行为后,当即向被申请人办公室提交紧急停工告知书、书面异议材料,后开发商还是施工了,当时申请人当场报警了;后向县政府、县信访局提交情况反映书、投诉书,向县政府信访维权,案涉地块最终停工至今。

2009年左右征地后,本村X组部分村民已落实宅基地安置,包含申请人在内的部分村民多年一直未得到宅基地安置,安置权益长期悬空。

为固定权属争议、保住自身安置权益,申请人于2026年4月27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不动产异议登记申请书》,并提交完整利害关系证据材料。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6年5月12日作出《不动产异议登记不予受理决定书》,以申请人无法证明不动产登记存在错误为由不予受理。

该决定书存在两严重违法:第一,法律适用错误。依据民法典第220条,不动产异议登记仅需证明申请人存在利害关系,无需证明不动产登记事项存在错误。被申请人混淆异议登记与更正登记的法律条件,以不存在登记错误为由拒绝受理,适用法律完全错误。第二、行政复议及权利告知严重违法。决定书错误告知申请人向作出行政行为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行政复议,该单位无权受理自身行政复议;同时未依法告知申请人享有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权利,如剥夺申请人诉讼权利,程序违法。

本案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形,申请人有权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无需先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存在土地出让程序违法、监管失职、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多重问题,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安置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作出的《决定书》正确,应当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二、2026年4月27日,申请人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异议登记申请。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仅能反映其作为历史被征地村民的身份及其关于宅基地安置的诉求。未能提供任何能够直接证明案涉不动产(宗地号4312XXXX0111)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权利性质、面积、界址等事项存在错误的证据。申请不符合异议登记的法定受理条件,据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决定不予受理。因《决定书》权利告知存在笔误,于2026年5月29日作出《补正决定书》予以更正。三、(一)异议登记的法定条件要求提供“登记错误”的证明材料。(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三)申请人主张“异议登记仅需证明利害关系”是对法律的误解。四、行政程序合法合规。

本机关查明:2026年4月27日,本案3位申请人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不动产异议登记申请。涉及宗地号4312XXXX0111的不动产登记,该地块位于麻阳县城东滨江大道某某地块。申请的理由,认为上述地块是漫水村的被征地村民安置地,现在土地性质改变直接影响了村民的合法安置权益。

2026年5月12日,麻阳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审查后,以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存在错误,不符合异议登记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不动产异议登记不予受理决定书》。

2026年5月29日,麻阳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补正决定书》,对错误告知的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予以更正。

2026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撤销<不动产异议登记不予受理决定书>通知书》。2026年7月23日,被申请人向三申请人分别送达《不予异议登记决定书》,文书号分别为麻自然资不登字〔2026〕第1号、麻自然资不登字〔2026〕第2号、麻自然资不登字〔2026〕第3号。

另查明,2025年12月10日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4312XXXX5-09、电子监管号4312XXXX0170),麻阳某某旅游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受让方)取得了宗地号4312XXXX0111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本机关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适格被申请人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设立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本案中,案涉行政行为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以自身名义对外作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系县自然资源局下属事业单位,无法律、法规、规章授予行政主体资格,不具备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法定资质,其行为法律后果依法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中,申请人以麻阳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作为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二、关于案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重大且明显违法包括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本案中,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案涉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本案行政复议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已自行认定案涉不予受理异议登记决定无效,主动撤销该被诉行政行为,并针对当事人的异议登记事项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原被诉行政行为已客观消灭。案涉不予受理异议登记行政行为的主体不适格、存在违法情形,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但鉴于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已主动撤销原行政行为并重新作出处理,原行政行为已不复存在,本案已无撤销标的、撤销已无实际意义。结合申请人明确拒绝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应当确认原不予受理异议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本府决定:

确认麻阳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2026年5月12日作出的《不动产异议登记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