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麻政复〔2026〕21号

申请人:滕某某

被申请人: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民政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麻民依复〔2026〕1号)》(以下简称:麻民依复〔2026〕1号)答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于2026年4月27日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麻民依复〔2026〕1号答复书中关于“五保户”审批材料等信息的全部不予公开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6年3月25日通过线上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民政部门关于滕某某(原高村乡尧里村12组村民,系申请人叔叔)是否被认定为“五保户"的审批材料、供养协议、供养金发放记录等信息;2.村集体关于滕某某去世后,其承包地是否收回、如何处置的会议记录、处理决定等信息。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15日作出麻民依复〔2026〕1号答复书,针对第一项申请以“涉及个人隐私”且“无法征得本人同意”为由不予公开,针对第二项申请以“非政府信息”为由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答复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以下问题:关于第一项申请(“五保户”审批材料等信息):申请人系滕某某的侄子,在滕某某无配偶、无子女,父母已故的情况下,申请人系其近亲属,有权知悉与滕某某生前身份及救助情况相关的信息。仅以“无法征得本人同意”为由不予公开,未能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关于第二项申请(村集体会议记录、处理决定等信息):该信息虽由村集体形成,但涉及集体土地收回等行政管理事项,直接认定为“非政府信息”并据此不予公开,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的答复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不足,未能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答复人于2026年3月25日收到申请人滕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1.民政部门关于滕某某是否被认定为“五保户”的审批材料、供养协议、供养金发放记录等信息;2.村集体关于滕某某去世后,其承包地是否收回、如何处置的会议记录、处理决定等信息。

经依法审查,答复人于2026年4月15日作出麻民依复〔2026〕1号答复书,并于法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该答复书对申请人的两项申请分别作出了不予公开的决定,该决定事实依据充分,法律适用准确。

二、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五保户”审批材料等信息)依法不应予以公开。

1.所申请信息依法构成受保护的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关于滕某某的“五保户”审批材料、供养协议及发放记录等信息,是答复人在履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和获取的。这些信息详细、具体地记载了特定自然人滕某某的个人身份、家庭状况、经济条件、健康状况、接受政府救助的具体情况等,属于其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及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之规定,上述信息构成自然人的隐私及个人信息,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2.公开该信息将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且无法定例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本案中,信息主体滕某某已于2006年2月去世,答复人客观上无法就其个人隐私信息的公开事宜征得其本人同意。在缺乏信息主体本人明确同意的前提下,向申请人公开上述信息,将构成对已故公民滕某某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3.申请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无权主张相关权利。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主张其作为滕某某的侄子,属于“近亲属”从而有权知悉相关信息。该主张与法律规定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对“近亲属”的范围作出了明确、封闭式的列举,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女并不在该法定的“近亲属”范围之内。因此,申请人滕某某与滕某某之间不构成法律上的近亲属关系。申请人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是滕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或已获得授权可以处理滕某某的隐私及个人信息事宜。其仅以“侄子”身份主张权利,缺乏法律依据。

4.不存在“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申请人申请公开该信息,自述用途为“参加听证会及后续法律程序”,这属于其个人事务范畴,并非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该信息的公开与否,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不予保护个人隐私的例外情形。

综上,对于申请人申请的第一项信息,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十五条之规定,以涉及个人隐私且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决定不予公开,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村集体会议记录等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村集体关于滕某某去世后,其承包地是否收回、如何处置的会议记录、处理决定等信息”,其制作和保存主体是高村镇尧里村村民委员会或其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该等信息是村民委员会在实施村民自治、管理本村集体土地等村内公共事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属于村务管理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二条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其形成的村务信息,不属于上述条例所定义的“政府信息”。因此,该等信息不在答复人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范围之内。关于村务公开事宜,申请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25修正)》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向高村镇尧里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进行查询。答复人认定该信息“非政府信息”并据此不予公开,于法有据。

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麻民依复〔2026〕1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滕某某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本机关查明:

2026年3月23日,滕某某通过线上方式向麻阳苗族自治县民政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有二项,一是关于“滕某某是否被认定为五保户的审批材料、供养协议、供养金发放记录等”;二是关于“滕某某去世后,村集体是否收回、如何处置其承包地的会议记录、处理决定等”。2026年4月15日,麻阳苗族自治县民政局作出《麻民依复〔2026〕1号》答复书,内容为:一、关于您申请公开的“民政部门关于滕某某是否被认定为‘五保户’的审批材料、供养协议、供养金发放记录等”信息。经查,您申请获取的上述信息,属于本机关在履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该等信息详细记载了特定公民(滕某某)的个人身份、家庭状况、经济条件、救助申请及具体供养情况等内容,依法构成公民的个人隐私与公民个人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同时,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若第三方不同意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本案中,所涉信息的直接相关人滕某某已去世,本机关无法就其个人隐私信息的公开事宜征得其本人同意。在缺乏其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近亲属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向作为第三方的您公开上述信息,将直接侵害已故公民滕某某的个人隐私权,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关于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关于不得非法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之精神。您虽自称系滕某某之侄,但未提供您与滕某某亲属关系或您有权代表或继受其相关隐私权益及个人信息权益的法定证明材料,并且侄子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可以行使死者个人信息权利的“近亲属”,您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信息的公开是为了您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因此,本机关认为,公开上述信息将损害第三方(滕某某)的合法权益,且不存在“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您申请的此项信息不予公开。二、关于您申请公开的“村集体关于滕某某去世后,其承包地是否收回、如何处置的会议记录、处理决定等”信息。经审查,您所申请的“村集体的会议记录、处理决定”等信息,其制作和保存主体应为高村镇尧里村村民委员会或其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其属于村民自治组织内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村务管理信息。该等信息并非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范畴,故不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范围之内。关于村务公开事宜,您应向高村镇尧里村村民委员会咨询或申请。滕某某对该答复不服,于2026年4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于2026年6月22日作出了麻民撤字〔2026〕1号决定书主动撤销了麻民依复〔2026〕1号答复书。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麻民依复〔2026〕1号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麻民依复〔2026〕1号答复书》、《麻民撤字〔2026〕1号决定书》等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麻阳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具有作出答复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职责。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包含了可以公开的部分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麻民依复〔2026〕1号答复书,没有分别作出答复,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属于可以部分撤销的答复。但是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主动撤销了麻民依复〔2026〕1号答复书,属于改变原违法的行政行为,申请人仍然要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麻民依复〔2026〕1号答复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