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政复〔2026〕25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麻政复〔2026〕25号
申请人:滕某某
被申请人: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麻农依复〔2026〕2号)》(以下简称:麻农依复〔2026〕2号)答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于2026年4月27日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麻农依复〔2026〕2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6年3月17日通过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政务公开专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以下内容:
1、高村镇稻田垅承包地向某某、滕某某两户2019年纠错全流程档案(含技术公司原始派工单、外业调查草图、内业数据处理记录、纠错前后的界址点坐标采集对比表);
2、陈某某、王某某于2025年9月1日提交给县农业农村局的《申请书》及全部附件材料(含其声称的“以我舅舅滕某某为主”的权属证明材料),以及农业农村局审查并决定“予以受理”的内部审批文件。
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8日作出麻农依复〔2026〕2号答复书,仅向申请人公开了陈某某、王某某于2025年9月1日提交的《申请书》及《受理通知书》,但未公开上述申请中提及的“全部附件材料(含其声称的‘以我舅舅滕某某为主’的权属证明材料)”,也未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向某某、滕某某两户2019年纠错全流程档案中的技术公司原始派工单、外业调查草图、内业数据处理记录、纠错前后的界址点坐标采集对比表。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完整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其答复内容不完整,未能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申请公开“高村镇稻田垅向某某、滕某某承包地2019年纠错全流程档案(含技术公司原始派工单、外业调查草图、内业数据处理记录、纠错前后的界址点坐标采集对比表)。陈某某、王某某于2025年9月1日提交给县农业农村局的《申请书》及全部附件材料(含其声称的“以我舅舅滕某某为主’的权属证明材料),以及农业农村局审查并决定‘予以受理’的内部审批文件”。经本机关核查,现就具体说明如下:
1.关于“高村镇稻田垅向某某、滕某某承包地2019年纠错全流程档案”。此公开事项,申请人曾于2026年3月7日提交过申请,本机关于2026年4月8日作出的麻农依复〔2026〕1号答复书答复过,故未重复答复。
2.关于“陈某某、王某某于2025年9月1日提交的相关资料”。本机关在原答复时已向申请人提供了陈某某、王某某提交的《申请书》、《受理通知书》。其他资料为滕某某身份证、滕某某2018年土地承包登记薄(该登记薄已通过其他途径向申请人公开过),故原答复时未向其提供。
3.关于“农业农村局审查并决定‘予以受理’的内部审批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该条信息,属于本机关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稿资料,故不予公开。
综上,本机关原答复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本机关查明:
2026年3月18日,滕某某通过线上方式向麻阳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为:高村镇稻田垅向某某、滕某某承包地2019年纠错全流程档案(含技术公司原始派工单、外业调查草图、内业数据处理记录、纠错前后的界址点坐标采集对比表)。陈某某、王某某于2025年9月1日提交的《申请书》及全部附件材料,以及审查并决定予以受理的内部审批文件。2026年4月8日,麻阳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作出麻农依复〔2026〕2号答复书,内容为:您申请公开的高村镇稻田垅向某某、滕某某承包地2019年纠错全流程档案(含技术公司原始派工单、外业调查草图、内业数据处理记录、纠错前后的界址点坐标采集对比表)。陈某某、王某某于2025年9月1日提交给县农业农村局的《申请书》及全部附件材料(含其声称的“以我舅舅滕某某为主”的权属证明材料),以及农业农村局审查并决定“予以受理”的内部审批文件。经审查,滕某某/向某某、滕某某两户进行纠错相关资料,我机关在答复您3月17日提交的公开申请时已向你公开,本次不再重复提供。现将陈某某、王某某于2025年9月1日提交的《申请书》及《受理通知书》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复印件附后)。 滕某某对该答复不服,于2026年4月20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6年6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决定》,撤销了麻农依复[2026]2号答复书。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麻农依复〔2026〕2号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2026年3月17日政信息公开申请表》、《麻农依复〔2026〕1号答复书》、《麻农依复〔2026〕2号答复书》、《关于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决定》等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作为麻阳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农村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发证工作,具有作出答复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部分政府信息确实存在且可以公开,但没有公开。违反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主动撤销了麻农依复〔2026〕2号答复书,属于改变原违法的行政行为,申请人仍然要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麻农依复〔2026〕2号答复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