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政复(2026)26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麻政复〔2026〕26号
申请人:滕某某
被申请人: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麻农依复〔2026〕4号)》(以下简称:麻农依复〔2026〕4号)答复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于2026年4月27日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麻农依复〔2026〕4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6年3月2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农经站自2023年受理或介入该纠纷以来,直至2025年8月29日出具《关于滕某某滕某某承包经营权与陈某某王某某宅基地纠纷的情况说明》为止,为此事所建立的全部案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理陈某某、王某某申请的登记记录;对申请人(陈、王)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对被申请人(滕某某、滕某某)的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勘验图、照片;向滨河社区、高村镇政府、自然资源局、技术单位调取相关档案的记录;内部讨论、研究、审议该《情况说明》的会议记录;该《情况说明》的起草、修改、审核、签发的流转记录。
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15 日作出麻农依复〔2026〕4号答复书,认定上述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过程性信息,决定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未能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被申请人仅以《条例》第十六条为由笼统拒绝公开,未说明和证明具体的法定情形。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申请人申请公开“农经站自2023年受理或介入该纠纷以来,为此事所建立的全部案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理陈某某、王某某申请的登记记录;对申请人(陈、王)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对被申请人(滕某某、滕某某)的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勘验图、照片;向滨河社区、高村镇政府、自然资源局、技术单位调取相关档案的记录;内部讨论、研究、审议该《情况说明》的会议记录;该《情况说明》的起草、修改、审核、签发的流转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子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本机关内部讨论记录、过程稿、请示报告,故不予公开。本机关答复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本机关查明:
2026年3月23日,滕某某通过线上方式向麻阳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为:农经站自2023年受理或介入纠纷以来,直至2025年8月29日出具《关于滕某某滕某某承包经营权与陈某某王某某宅基地纠纷的情况说明》为止,建立的全部案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理申请登记记录;对陈、王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对滕某某滕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勘验图、照片;向滨河社区、高村镇政府、自然资源局、技术单位调取相关档案的记录;内部讨论、研究、审议会议记录;情况说明的起草、修改、审核、签发的流转记录。2026年4月15日,麻阳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作出麻农依复〔2026〕4号答复书,内容为:您于2026年3月23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农经站自2023年受理或介入该纠纷以来,为此事所建立的全部案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理陈某某、王某某申请的登记记录;对申请人(陈、王)的询问笔录及其提交的证据材料;对被申请人(滕某某、滕某某)的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勘验图、照片;向滨河社区、高村镇政府、自然资源局、技术单位调取相关档案的记录;内部讨论、研究、审议该《情况说明》的会议记录;该《情况说明》的起草、修改、审核、签发的流转记录。属于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滕某某对该答复不服,于2026年4月20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6年6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决定》,撤销了麻农依复〔2026〕4号答复书。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麻农依复〔2026〕4号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麻农依复〔2026〕4号答复书》、《关于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决定》等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麻阳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具有作出答复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部分为讨论记录、过程稿、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其余为处理纠纷形成的调查证据材料。被申请人针对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答复不予公开合法,但就其余信息未予答复,系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合法。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主动撤销了麻农依复〔2026〕4号答复书,属于改变原违法的行政行为,申请人仍然要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麻农依复〔2026〕4号答复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