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麻政复〔2026〕40号

申请人:麻阳某某砖厂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申请确认县自然资源局超期不予答复2026年3月14日提交的《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书》的行为违法,责令县自然资源局依法按2021年12月23日《关于某某砖厂拆迁补偿相关情况的答复意见》中列明的139万元搬迁奖励金额给予补偿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26年6月12日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提交复议申请书。

本机关审查查明: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履行的,是被申请人2021年12月23日作出的《关于某某砖厂拆迁补偿相关情况的答复意见》。该答复意见,已经怀化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3〕湘8603行初187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湘12行终11号生效的行政判决。本案复议审查阶段经向申请人询问核实,〔2024〕湘12行终11号判决作出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就案涉补偿事项达成补偿协议。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到某某砖厂实地查看,某某砖厂砖窑、房屋及附属设施等没有拆除。

本机关认为:履行职责之诉并不意味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随便向任何一个行政机关提出任何一项请求,该行政机关就有履行该项请求的义务;也不意味着只要行政机关“不作为”就可以提起“不作为之诉”。而是应当具备提起履职之诉的相应条件,条件之一是所申请的事项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被申请人2021年12月23日作出的《关于某某砖厂拆迁补偿相关情况的答复意见》受生效判决既判力羁束,且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申请时依然无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七)项规定,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府决定:

不予受理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