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麻政复〔2026〕23号

申请人:滕某某

被申请人: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麻自然资源依复〔2026〕1号)》(以下简称:麻自然资源依复(2026)1号)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于2026年4月27日依法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麻自然资源依复〔2026〕1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6年3月16日向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通过线上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间:2026-03-16 14:42:11),申请公开以下两类信息:1.与“陈某某、王某某宅基地申请”相关的选址踏勘原始档案(包括现场照片、踏勘记录、勘测笔录、坐标测量记录等)及绘制蓝线图、红线图的依据文件。2.与“陈某某、王某某2015年修建房屋基础”相关的违法占地执法查处全流程案卷(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处罚决定书等)。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27日作出麻自然资源依复〔2026〕1号答复书,称已通过电子邮件提供部分信息,但同时认定“选址踏勘工作系高村镇政府的职能,相关资料请向镇政府查询”,且其答复内容未提及申请人所申请的“违法占地执法查处全流程案卷”。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完整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第一,申请人所申请的选址踏勘、蓝线图及红线图的绘制依据,系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中的核心环节。被申请人将责任完全推向高村镇政府,理由不充分。第二,申请人在申请中明确要求公开“违法占地查处记录”,该信息的制作与保存主体正是被申请人及其执法大队。被申请人的答复对此项申请内容完全未予回应,属于遗漏申请事项。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其所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

被申请人称:

一、答复人作出的原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已依法保障被答复人的程序性权利。被答复人滕某某于2026年3月16日通过线上平台向答复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于2026年3月17日收悉该申请后,立即依法启动办理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答复人严格遵循该法定期限,依法履行了信息检索、合法性审查、分类处理及答复文书制作等法定职责,并于2026年3月27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同日,答复人严格依照被答复人在申请表中明确指定的送达方式,通过电子邮箱(185xxxx6637@163.com)将答复书及已公开的政府信息材料完整送达。答复人受理、办理、答复及送达的全过程均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存在程序违法或不当迟延之情形。

二、答复人已依法全面公开其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切实履行了法定公开义务。针对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即“陈某某、王某某宅基地相关申请资料”,答复人经全面检索,已将其制作和保存的、依法属于公开范围的全部信息向被答复人提供。具体包括:陈某某、王某某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宗地图等地籍资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审批表、社区会议记录、蓝线图、红线图等审批及绘图资料。答复人上述提供行为,完全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关于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的规定,已足额履行本机关法定公开职责。

三、关于“选址踏勘原始档案”,该信息依法不属于答复人公开职责范围,答复人告知获取途径的行为合法有据。

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选址踏勘原始全套档案”,包括现场照片、踏勘记录、现场勘测笔录等,系农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据此,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申请的法定审核批准机关,与之相关的选址踏勘、现场核实等前置性行政行为,依法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执法环节,所形成的现场照片、踏勘记录、勘测笔录等原始档案,应由高村镇人民政府制作并保存。答复人作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在于规划许可、用地审批及不动产登记等后续管理环节,不参与亦不保存该阶段形成的原始材料。答复人在原答复中告知被答复人“选址踏勘工作系高村镇政府的职能,相关资料请向高村镇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的部门查询”,该行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履行了告知和说明理由的义务,并非推诿责任,处理方式合法、合理。

四、关于“违法占地查处记录及执法全流程案卷材料”,答复人已公开全部现存信息,对于不存在的信息已依法履行告知义务。针对被答复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即违法占地查处相关材料,答复人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依法处理:首先,对于客观存在且可以公开的执法材料,答复人已全部提供。

答复人向被答复人公开了麻自然资改通字〔2026〕-2号、3号《责令改正违规建设行为通知书》及相应的送达回证、现场执法照片等,上述材料完整记录了答复人对相关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的过程及结果。其次,对于被答复人要求提供的“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全套案卷材料”,经答复人全面、审慎检索,确认该部分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该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审慎检索义务后,对确未形成的政府信息负有如实告知义务。本案中,答复人已组织专人对执法信息系统、档案库房及纸质卷宗进行全面检索,确认未制作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因此,相关案卷材料客观上未生成,不属于隐瞒或遗漏。被答复人主张答复人“遗漏申请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

五、原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答复人在收到被答复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对于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信息均已全面、准确提供;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信息依法告知获取途径;对于经检索不存在的信息如实说明情况。麻自然资源依复〔2026〕1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正确,答复内容适当,已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被答复人的行政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综上,本案原答复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法定维持条件,依法应予维持。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驳回被答复人的复议请求,维持答复人作出的原行政行为。

本机关查明:

2026年3月16日,滕某某通过线上方式向麻阳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为:1、与陈某某、王某某宅基地申请相关的现场照片、踏勘记录、现场勘测笔录、坐标测量原始记录、核实用地来源及权属、地类、范围面积等全套原始审查档案;2、绘图文件依据:绘制的蓝线图、红线图的审批依据文件,地籍资料、基础地形图。2、陈某某、王某某违法占地查处记录,执法形成的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违法地块勘界图、处罚决定审批表、处罚决定书等全套案卷材料。2026年3月27日,麻阳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作出麻自然资源依复〔2026〕1号答复书,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陈某某、王某某建房资料”,除选址踏勘资料外本机关予以公开,选址踏勘工作系高村镇政府的职能,相关资料请向镇政府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的部门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将收集到的政府信息提供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滕某某对该答复不服,于2026年4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6年6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了《麻阳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决定书》(麻自资撤〔2026〕01号),撤销了麻自然资源依复〔2026〕1号答复书。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麻自然资源依复〔2026〕1号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截图》、《麻自然资源依复〔2026〕1号答复书》、《向申请人公开提供的政府信息资料名称及附件》、《麻阳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决定书》(麻自资撤〔2026〕01号)等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麻阳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具有作出答复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职责。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申请人要求公开的部分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在麻自然资源依复〔2026〕1号答复书没有进行答复,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主动撤销了麻自然资源依复〔2026〕1号答复书,改变原违法的行政行为,申请人仍然要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麻自然资源依复〔2026〕1号答复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