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麻府行复〔2025〕40号

申请人:黎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五一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滕历  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麻阳某某超市销售的积木未检索到厂家生产的有效3C认证作出的处理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进行了和解,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

本府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准予撤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本行政复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