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麻政复〔2026〕1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督管理监局)。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依法向申请人告知是否立案的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1月8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立即依法履行告知申请人举报是否立案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就湖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拼多多平台发布违法广告一事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的信函后,未按照法定程序向申请人告知是否立案的情况,申请人的知情权因此受到侵害。

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侵犯申请人知情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立案决定告知举报人,并将处理结果告举报人。”被申请人在受理申请人的举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违法了上述法律规定,导致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进展一无所知,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特向贵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恳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主要有:1.申请人王某身份证复印件:2.投诉举报信1份;3.商品网点宣传截图1张;4.网购交易订单截图1张;5.投诉受理决定书1份;6.被申请人回复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5年12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湖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2025年12月4日售卖的哈密瓜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性宣传后,按照来信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程序呈报分管副局长审阅后,依据法定职责分流到职能部门高村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进行调查处理。2025年12月18日高村镇市场监督管理所2名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到“某某生鲜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湖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东综合市场xx号现场检查,未发现名为“某某生鲜官方旗舰店”的店铺,所举报的店铺未有依法在被申请人处注册登记,该注册地址实际为生鲜猪肉店铺。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经过现场调查核实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某某生鲜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湖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已注销下架;湖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符,认定投诉举报不实,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相关材料,“某某生鲜官方旗舰店”(湖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因投诉举报不实故答复人于2025年12月18日决定对上述投诉举报不予立案。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被答复人提出异议的理由均于法无据,我局的行政处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主要有:1.投诉举报信1份;2.商品网点宣传截图1张;3.网购交易订单截图1张;4.来函投诉举报分流单;5.投诉受理决定书1份;6.麻阳某某实惠生鲜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7.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东综合市场11-12号现场照片1张;8.被申请人回复1份。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2日收到本案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投诉举报信,反映其于2025年12月4日在拼多多平台“某某生鲜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湖南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哈密瓜,支付款23.8元,订单编号为251204-208173821443574。被投诉举报人宣称比普通甜瓜甜5倍,申请人认为该宣传一是用主观感受搞绝对化宣传;二是没有证据支撑这种比较,涉嫌违反广告法里禁止虚假、误导性宣传的规定,容易让消费者被误导,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故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要求依法赔偿、奖励并将被申请人的所有送达文书按照本投诉举报人提供的地址书面告知。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3日依程序决定受理该投诉举报,并于2025年12月18日前往被举报人住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未发现名为“某某生鲜官方旗舰店”店铺,所举报的店铺未依法在被申请人处注册登记。申请人提供的经营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东综合市场xx号”实为麻阳某某实惠生鲜馆的经营场所,是生鲜猪肉铺。针对该情况,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8日,以未发现“某某生鲜官方旗舰店”店铺、所举报的店铺未依法在被申请人处注册登记、投诉举报不实为由回复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共发起过投诉290次,举报288次。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权,系主体适格。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2日收到投诉举报材料,12月13日回复受理该投诉举报。12月18日开展核实调查,并于当日出具回复意见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用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告知,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法律规定。该告知并未对申请人施加新的负担,也未减损其权益,故对其合法权益并未产生实际影响。

另外,经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查询,申请人在该平台投诉290次,举报288次。申请人通过购买商品,不断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反映,并提起行政复议,其手段与真实目的与一般普通消费者明显有别。申请人申请复议实质上已经背离了权利正当行使的合理界限,其相关投诉举报及复议均构成明显的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本质上并未受损。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