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麻府行复〔2025〕71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麻阳苗族自治县五一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滕历  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投诉是否受理告知职责而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于2025年12月15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府于2026年1月15日向申请人邮寄了《听取当事人意见通知书》。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

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于2025年11 月6日通过挂号信(XA45177261443)向被申请人递交履职申请,反映某某超市(某某店)经营的产品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7日签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告知受理或不受理最后时限为2025年11月18日,申请人并未接到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受理告知,属懒政,未告知不符合程序规定,属违法。

二、申请人收到过被申请人11月7日发送的一份《不予受理决定书(麻市监管不受理〔2025〕第009号)》,其内容为针对其申请人投诉的“苹果”虚假宣传事项进行不予受理,但并未告知其申请人投诉的“鸡蛋、湘西酸菜”事项是否受理。

三、截至2025年11月22日(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关于投诉鸡蛋、湘西酸菜事项的任何告知。

四、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服,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特此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

一、我局受理被答复人李某来信投诉举报滕阳某某1楼某某超市(某某店)经营的“苹果”虚假宣传,“鸡蛋”表述模糊,“湘西酸菜”标签标注的投诉一事基本情况。2025年11月7日,我局收到被答复人李某来信投诉举报滕阳某某1楼某某超市(某某店)经营的“苹果”虚假宣传,“鸡蛋”表述模糊,“湘西酸菜”标签标注的投诉一事后,按照来信来函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程序呈报分管副局长审阅后,依据法定职责分流到职能部门消保股进行调查处理。

二、我局职能部门消保股初查核审受理基本情况。我局职能部门在收到分管副局长审阅批复后,按照受理投诉举报程序进行初查核审,被答复人李某来信投诉举报滕阳某某1楼某某超市(某某店)经营的“苹果”虚假宣传,“鸡蛋”表述模糊,“湘西酸菜”标签标注的投诉一事后,2025年11月7日上午10时消保股2名执法人按照答复人李某来信投诉举报所述的湖南省麻阳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富州南路xx号滕阳某某,发现根本没有滕阳某某超市。我局消保股2名执法人员调取了滨河路段尧里一桥某某超市的营业执照,某某超市营业执照显示的营业场所是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富州路尧里一桥某某二、三楼,该某某超市与被答复人李某所述的湖南省麻阳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富州南路13号滕阳某某1楼某某超市根本不对。

三、我局职能部门消保股在回复被答复人李某投诉举报基本情况。2025年11月7日,我局消保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被答复人李某投诉举报湖南省麻阳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富州南路XX号滕阳某某1楼某某超市事项按照程序向其通过短信方式告知《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麻市监管不受理〔2025〕第009号)》。在该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回复内容中只单独提及“苹果”虚假宣传,对“鸡蛋”表述模糊,“湘西酸菜”标签标注遗漏是工作人员书写编辑文档过程的失误,原因是职业打假人李某近年投诉举报次数太多。查询12315系统和来信来函,累计投诉308次和举报515次。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被答复人提出异议的理由均与法无据,我局的行政处理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申请人提供了某某超市麻阳长寿店2025年11月4日销售的苹果、沅陵酥糖、湘西酸菜、老坛兄弟卜辣椒、三湘然茶园草鸡蛋,共计付费30.33元的电脑小票,申请人认为苹果存在虚假宣传,鸡蛋表述更健康属于模糊表述,湘西酸菜标注0色素0增香剂,但未标注含量,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向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邮寄投诉举报信,请求退赔和奖励。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经领导批准进行初查核审,被申请人派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提供的地址进行核查,发现麻阳苗族自治县富州南路XX号没有某某和被投诉举报的商家,且麻阳苗族自治县没有这个地址,认为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商家地址不实,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二)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该办法第十五条(五)的情形,当日作出了《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麻市监管不受理〔2025〕第009号)》,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号码对申请人进行了电子送达(彩信),但被申请人在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中遗漏了“鸡蛋、湘西酸菜”文字表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对“鸡蛋、湘西酸菜”的投诉进行告知,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经检索,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陆续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308次、举报515次。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电脑打印小票》、《实物照片》、《履职申请书》、《邮寄信封复印件》《投诉不受理决定书》。有被申请人提交的《《李某的投诉举报信》、《李某投诉举报提交的照片》、《麻阳苗族自治县投诉举报分流单》、《湖南某某百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麻市监管不受理〔2025〕第009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麻市监管不受理〔2025〕第009号)手机彩信截图》、《查询全国12315李某投诉举报的次数截图》等证据,查证属实。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主体适格。《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因本案投诉举报人是投诉举报麻阳苗族自治县区域内经营的企业,故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该案投诉举报工作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二、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实际上就是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职责,责令履行。而经审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了《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麻市监管不受理〔2025〕第009号)》,履行了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2025年11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经领导审批分流后进行初查核审。经初查核审投诉举报地址查无被投诉举报的企业,申请人提供的地址不真实,被申请人当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通过申请人投诉信提供的联系电话进行彩信告知,程序合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规定了受理投诉的条件,而本案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提供的被投诉举报人的名称是“某某超市”,地址是“湖南省麻阳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富州南路XX号滕阳某某1楼”。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投诉信提供地址进行初查核审发现富州南路XX号根本不是”某某”,也没有进驻某某超市,麻阳苗族自治县没有“滕阳某某”这个地名。故根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提供的地址查无某某超市这一企业,此投诉举报属于没有提供真实详细的地址,故不符合投诉举报受理的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的规定,因投诉举报人没有提供真实的被投诉人的地址,不符合投诉受理的条件,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合法。虽然被申请人在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中遗漏了“鸡蛋、湘西酸菜”文字表述,但申请人投诉的是同一超市,证据是同一张电脑购买小票和同一投诉信件,在投诉信件中是同一被投诉人的地址,且这一投诉地址不真实。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是申请人没有提供真实详细的被投诉人地址,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根据生活经验和常识可以推定被申请人在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时,遗漏“鸡蛋、湘西酸菜投诉事项”或“等”的文字表述。这属于文书处理程序上的轻微瑕疵,在此指出,被申请人今后在文书制作方面要规范严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作出了投诉不予受理决定并已经告知,已经依法履行了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