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政复〔2026〕4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麻政复〔2026〕4号
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督管理监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做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1月16日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6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麻市监管食〔2025〕第14号)中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做。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抖音平台购买到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辣椒花生米,但是该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收集民事权益救济途径的证据。于2025年11月19日通过邮政挂号信形式(挂号XA45623378913)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ems中国邮政官方显示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3日签收。2025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了举报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
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未说明不予立案的原因,也未列明不予立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未履行必要的说明理由义务,所以该告知书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缺乏合法性,应当给予撤销。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主要有:1.申请人马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投诉举报函1份;3.商品照片1张;4.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1份;5.商品签收截图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挂号XA45623378913)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反映其在抖音平台购买的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辣椒花生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4日签收该信件后,依法开展核查工作。
2025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13343395547)与申请人取得联系,明确告知其投诉举报已受理,并就核查工作的进展及后续安排进行了说明。经核查,申请人所反映的产品问题不符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2025年12月16日依法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麻市监管食〔2025〕第14号),并通过电话告知,12月17日通过彩信方式将该告知书送达至申请人。
申请人称我局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未说明不予立案的原因及法律依据,于2026年1月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与理由。
(一)我局处理投诉举报程序合法、规范
1.及时受理并告知:我局于2025年11月24日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依法开展核查工作,并于11月27日通过电话向申请人告知了案件受理及初步核查情况,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2.依法作出决定:经核查,申请人所反映的产品问题不符合立案条件,我局于2025年12月16日依法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麻市监管食〔2025〕第14号)。该告知书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文书格式要求制作,内容规范、要素齐全。
3.规范送达文书:我局于2025年12月16日电话告知2025年12月17日通过彩信方式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送达至申请人(13343395547),确保了法律文书的及时、有效送达,程序合规合法。
(二)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准确
经核查,申请人所反映的产品问题不符合立案条件,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无违法事实’的情形作出不予立案决定,适用依据准确,裁量适当。同时,我局在11月27日的电话沟通中,已就不予立案的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向申请人进行了口头说明,充分履行了说明理由的法定义务。
综上,我局对该举报线索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已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不存在违法情形。恳请贵办依法审查,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主要有:1.举报件登记台账及转办记录复印件;2.现场核查笔录及证据材料复印件;3.《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存根)复印件;4.2025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与申请人的通话记录截图;5.2025年12月17 日发送的告知彩信截图;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书格式要求相关材料。
经审理查明:2025年11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挂号XA45623378913)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反应在抖音平台购买的湖南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辣椒花生米”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5日依法开展核查工作。
2025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13343395547)与申请人取得联系,明确告知其投诉举报已受理,并就核查工作的进展及后续安排进行了说明。2025年12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麻市监管食〔2025〕第14号),并通过电话告知,同时于 12月17日通过彩信方式将该告知书送达至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权,系主体适格。
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该规定并未要求说明是否立案的原因、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12月20日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国市监督网监〔2019〕242号)十一文书式样也仅需告知不予立案的结果。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3日收到投诉举报材料,12月1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将是否立案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