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政复〔2026〕11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麻政复〔2026〕11号
申请人:成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6年2月12日作出的《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确认书》,于2026年2月27日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邮寄复议申请书。
经审查,你申请复议的《交通事故快处快赔确认书》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专业技术认定行为,而非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本机关认为: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府决定:
不予受理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7日
来源:麻阳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