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麻府行复〔2025〕52号

滕某某:

你于2025年11月14日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同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对麻阳苗族自治县环保局、自然资源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高村镇人民政府、高村镇通灵溪村党支部书记等单位和个人提出无批文违法征地、违法强拆、未落实失地农民社保安置、限制人身自由、未给予部分补偿等行政复议请求。收到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时,工作人员即向你进行释明: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一行为一复议”,必须明确具体的被申请人和具体的行政行为。可以明确本次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是分开申请。但你本人坚持认为这是一件事,所以一起来申请。

经审查: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中,被申请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请求不明确。

本府认为: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府决定:

不予受理你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