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府行复〔2025〕72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麻府行复〔2025〕72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麻阳苗族自治县五一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滕历 该局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职责违法一案,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5年12月16日,本府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经审查,2025年10月14日,申请人到某某超市购买了干辣椒0.092kg(单价51.80元/kg)和番泻叶0.032kg(单价140.00元/kg),分别收费4.8元和4.5元,发现收费存在“反向抹零”现象,多收消费者价款,2025年10月18日左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XA77079223041),认为被投诉人某某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应该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要求被投诉举报人进行赔偿,被申请人进行处罚并给与奖励。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进行了初查核审,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提供的地址进行核查,发现麻阳苗族自治县富州南路xx号没有长寿商都和被投诉举报的商家,且麻阳苗族自治县没有“滕阳长寿商都”这个地址,认为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商家地址不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二)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该办法第十五条(五)的情形,当日作出了《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麻市监管不受理〔2025〕第008号)》,于同年10月22日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号码对申请人进行了电子送达(彩信)。申请人对处理不服,于2025年11月3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投诉告知职责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本府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就同一事实又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职责违法。经检索,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陆续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98次、举报89次。
本府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因此,行政复议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制度,如果没有需要依法保护的合法利益而申请行政复议,就丧失了权利行使的正当性。申请人购买商品后索赔未果,继而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其行为及频次明显超出普通消费者的范畴,虽然其具有消费者行为的外观,但实际上是以牟利为目的。其投诉举报的目的明显已经超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范畴,也背离了权利救济制度的设置初衷,客观上浪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主观上存在滥用投诉、举报、复议权利。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不具有利害关系。
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