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麻政复〔2026〕5号

申请人:陈某某

申请人:龙某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石峰,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执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麻公(城)决字〔2025〕第0283号)过程中,提前解除行政拘留决定,于2026年1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没有提供涉及提前释放行为的相关具体法律文书。2026年1月20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调取材料,确定涉案文书为《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麻公行停拘决字〔2025〕第0023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案涉的《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麻公行停拘决字〔2025〕第0023号)属于行政行为的生效执行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同时,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申请人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也是复议机关得以受理申请的条件。只有主观公权利,即公法领域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存在受到损害的可能性的当事人,才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才形成了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才具有原告(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才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具体应当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依据的实体法和所适用的行政实体法律规范体系,是否要求行政机关考虑、尊重和保护原告(复议申请人)诉请的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公法上利害关系的重要标准。就本案而言,根据《拘留所条例》、《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被申请人是否作出停止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只需考量被拘留人是否还适合拘留的情形。因此,申请人与该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具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

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