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府行复〔2025〕41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麻府行复〔2025〕41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法定代表人:谭涛,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31226165246850的简易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2025年11月4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查。2025年11月14日通过2101990050@qq.com邮箱向申请人送达《听取当事人意见通知书》(麻府行复〔2025〕41号)、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及证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编号431226165246850的简易处罚决定书。并对本案涉及的交通违法行为重新调查、认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处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一、处罚决定将“掉头行为”错误认定为“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二、申请人的掉头行为未妨碍他人正常行驶,不符合“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本质特征。三、即便存在违规,也应认定为“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而非“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被申请人称:作出的处罚决定合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驾驶豫PVVxxx小型汽车于2025年10月14日13时32分在锦江大道与漫水路交叉口闯红灯掉头,被电子监控抓拍,存在“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
本府查明:2025年10月14日13时32分,申请人驾驶豫PVVxxx小型汽车经过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锦江大道与漫水路交叉路口,红灯亮时豫PVVxxx越过停止线后继续行驶掉头。被申请人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作出编号431226165246850的简易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200元行政处罚。同时给予其驾驶证记3分。申请人已缴纳罚款。
另查明,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以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为被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供的执法照片、执法视频和处罚文书证明,本府已审查属实。
本府认为:一、本案的适格被申请人是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因此本案的被申请人应当是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二、行政处罚决定查明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本案中,红灯亮时豫PVVxxx越过停止线掉头后继续行驶,属于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三、处罚程序和裁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依法予以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裁量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431226165246850的简易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