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麻府行复〔2025〕43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麻阳苗族自治县五一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滕历  该局局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投诉告知职责违法而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于2025年11月3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2025年11月6日作出了《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邮寄给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后于2025年11月10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于2025年12月8日给申请人的邮箱发送了《听取当事人意见通知书》。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投诉告知职责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8日左右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某某超市违反相关规定一事(详见附件投诉举报信)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明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邮寄,被申请人于10月20日签收(详见附件挂号信收据和物流签收时间)已经超过法定7个工作日未履行告知,属于程序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投诉处理期限)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806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投诉后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组织现场调解、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和对实名举报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时,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但采用何种告知方式,由具有处理权限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确定,实践中各地主要通过互联网、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告知相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并责令其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称:

我局收到了关于申请人王某某不服我局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而提出行政复议的通知,现就相关情况向贵机关作出如下书面答复:

一、我局受理申请人王某某来信投诉举报湖南省麻阳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富州南路xx号滕阳长寿商都x楼某某超市在消费结账过程中“反向抹零”一事基本情况。2025年10月21日,我局收到被答复人王某某来信投诉举报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富州南路xx号滕阳长寿商都x楼某某超市在消费结账过程中“反向抹零”一事后, 按照来信来函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程序呈报分管副局长审阅后,依据法定职责分流到职能部门消保股进行调查处理。

二、我局初查核审受理基本情况。我局职能部门在收到分管副局长审阅批复后,按照受理投诉举报程序进行初查核审,申请人王某某来信投诉举报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富州南路xx号滕阳长寿商都x楼某某超市,2025年11月21日上午消保股2名执法人按照申请人王某某来信投诉举报所述的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富州南路xx号滕阳长寿商都,发现富州南路xx号根本不是”长寿商都”,麻阳苗族自治县没有“滕阳长寿商都”这个地名。经查麻阳苗族自治县只有滨河路段尧里一桥上有“长寿商都”,二楼、三楼是某某超市营业场所, 该某某超市与申请人王某某所述的湖南省麻阳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富州南路xx号滕阳长寿商都x楼某某超市根本不对。

三、我局职能部门消保股在回复被答复人王某某投诉举报基本情况。2025年10月22日上午我局消保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第五项情形,认为投诉举报人王某某投诉举报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富州南路xx号滕阳长寿商都x楼某某超市事项,没有提供真实的被举报人地址,按照程序作出了《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2025〕第008号,通过投诉举报人投诉信提供的电话号码发送彩信进行了告知。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被答复人提出异议的理由均与法无据,我局的行政处理程序合法,履行了投诉不予受理告知的职责。

本府查明:

2025年10月14日,申请人到某某超市购买了干辣椒0.092kg(单价51.80元/kg)和番泻叶0.032kg(单价140.00元/kg),分别收费4.8元和4.5元,发现收费存在“反向抹零”现象,多收消费者价款。2025年10月18日左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XA77079223041),认为被投诉人某某超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应该根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要求被投诉人进行赔偿,被申请人进行处罚并给与奖励。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经分管领导批准由消保股进行初查核审,被申请人派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提供的地址进行核查,发现麻阳苗族自治县富州南路xx号没有长寿商都和被投诉举报的商家,且麻阳苗族自治县没有“滕阳长寿商都”这个地址,认为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商家地址不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二)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该办法第十五条(五)的情形,当日作出了《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麻市监管不受理〔2025〕第008号)》,于同年10月22日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号码对申请人进行了电子送达(彩信)。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电脑打印小票》、《干辣椒实物及打称小票》、《番泻叶实物及打称小票》、《邮寄信封复印件》、《某某超市入口照片》、《邮政物流追踪记录》。有被申请人提交的《王某某投诉举报信》、《王某某投诉举报提交的照片4张》、《麻阳苗族自治县投诉举报分流单》《湖南某某百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麻市监管不受理〔2025〕第008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麻市监管不受理〔2025〕第008号)手机彩信截图》等证据,查证属实。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主体适格。《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因本案投诉举报人是投诉举报麻阳苗族自治县区域内经营的企业,故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该案投诉举报工作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投诉处理的告知职责。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规定了投诉的受理条件,而本案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提供的被投诉举报人的名称是“某某超市”,地址是“湖南省麻阳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富州南路xx号滕阳长寿商都x楼”。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投诉信提供地址进行初查核审发现富州南路xx号根本不是”长寿商都”,也没有进驻某某超市,麻阳苗族自治县没有“滕阳长寿商都”这个地名。故根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提供的地址查无某某超市这一企业,此投诉举报属于没有提供真实详细的地址,故不符合投诉举报的受理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的规定,因投诉举报人没有提供真实的被投诉人的地址,不符合投诉受理的条件,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2025年10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经领导审批分流,由消保股进行初查核审。经初查核审投诉举报地址查无被投诉举报的企业,被申请人提供的地址不真实,被申请人当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于次日通过申请人投诉信提供的联系电话进行彩信告知,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在法定时间内进行初查核审,依法作出了投诉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前已经依法履行了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