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麻府行复〔2025〕55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址:麻阳苗族自治县五一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滕历  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麻市监管不受理〔2025〕第009号)》而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于2025年11月21日依法受理,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查。本府于2025年12月15日向申请人邮寄了《听取当事人意见通知书》,2025年12月1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麻市监管不受理〔2025〕第009号)》;2.责令被申请人重做。

申请人称:

申请人买到某某超市经营的“苹果”后,认为产品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7日作出不予受理,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五)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

依据《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其中第九条提到“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 被投诉人的名称 (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上述规定了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本案中,申请人已按照《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提供了真实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信息,应当受理该案件,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未提供《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所规定的材料而不予受理。首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的“履职申请书”可以明确看出,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有“投诉人(申请人)姓名,电话,地址;被投诉人姓名、地址;以及诉求和消费争议”。综上,申请人已经提供了第九条所规定的材料,被申请人不予受理明显认定事实不清,应当撤销。

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复不服,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特此申请复议。

被申请人称:

2025年11月7日,我局收到被答复人李某来信投诉举报滕阳长寿商都1楼某某超市经营的“苹果”虚假宣传一事后,按照来信来函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程序呈报分管副局长审阅后,依据法定职责分流到职能部门消保股进行调查处理。

我局职能部门在收到分管副局长审阅批复后,按照受理投诉举报程序进行初查核审,被答复人李某来信投诉举报滕阳长寿商都x楼某某超市经营的“苹果”虚假宣传,2025年11 月7日上午2名执法人按照被答复人李某来信投诉举报所述的“湖南省麻阳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富州南路13号滕阳长寿商都”,发现根本没有“滕阳长寿商都”。我局2名执法人员调取了滨河路段尧里一桥长寿商都某某超市的营业执照,某某超市营业执照显示的营业场所是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富州路尧里桥长寿商都x楼,该某某超市与被答复人李某所述的“湖南省麻阳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富州南路xx号滕阳长寿商都x楼某某超市”根本不对。

2025年11月7日,我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被答复人李某投诉举报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富州南路xx号滕阳长寿商都x楼某某超市的事项依法作《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2025〕第 009号)》合法,向其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程序合法。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请求复议机构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申请人提供了某某超市2025年11月4日销售的苹果、沅陵酥糖、湘西酸菜、老坛兄弟卜辣椒、三湘然茶园草鸡蛋,共计付费30.33元的电脑小票,申请人认为苹果存在虚假宣传,鸡蛋表述更健康属于模糊表述,湘西酸菜标注0色素0增香剂,但未标注含量,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向麻阳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邮寄投诉举报信,请求退赔和奖励。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经分管领导批准进行初查核审,被申请人派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提供的地址进行核查,发现麻阳苗族自治县富州南路xx号没有长寿商都和被投诉举报的商家,且麻阳苗族自治县没有“滕阳长寿商都”这个地址,认为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商家地址不实,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二)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该办法第十五条(五)的情形,当日作出了《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麻市监管不受理〔2025〕第009号)》,通过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号码对申请人进行了电子送达(彩信)。申请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经检索,申请人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陆续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308次、举报515次。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电脑打印小票》、《实物照片》、《履职申请书》、《投诉不受理决定书》。有被申请人提交的《《李某的投诉举报信》、《李某投诉举报提交的照片》、《麻阳苗族自治县投诉举报分流单》、《湖南某某百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麻市监管不受理〔2025〕第009号)》、《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麻市监管不受理〔2025〕第009号)手机彩信截图》、《查询全国12315李某投诉举报的次数截图》等证据,查证属实。

本府认为:

一、被申请人主体适格。《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因本案投诉举报人是投诉举报麻阳苗族自治县区域内经营的企业,故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该案投诉举报工作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规定了受理投诉的条件,而本案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提供的被投诉举报人的名称是“某某超市”,地址是“湖南省麻阳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富州南路xx号滕阳长寿商都x楼”。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投诉信提供地址进行初查核审发现富州南路xx号根本不是”长寿商都”,也没有进驻某某超市,麻阳苗族自治县没有“滕阳长寿商都”这个地名。故根据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提供的地址查无某某超市这一企业,此投诉举报属于没有提供真实详细的地址,故不符合投诉举报受理的条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的规定,因投诉举报人没有提供真实的被投诉人的地址,不符合投诉受理的条件,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2025年11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经领导审批分流后进行初查核审。经初查核审投诉举报地址查无被投诉举报的企业,申请人提供的地址不真实,被申请人当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通过申请人投诉信提供的联系电话进行彩信告知,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府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麻市监管不受理〔2025〕第009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