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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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个人/法人 |
实施主体 |
麻阳苗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
咨询电话 |
0745-5827621 |
投诉电话 |
0745-5825216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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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大厅B栋二楼交通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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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政策依据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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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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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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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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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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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原件 1份 2、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 3、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原件 1份 5、已投入运输车辆材料或拟投入运输车辆承诺书 原件1份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复印件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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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事 流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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