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麻阳苗族自治县苗医药保护与发展工作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一、 出台该《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苗医药作为我国传统医药宝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县独具特色的民族瑰宝和重要的卫生资源。近年来,国家《中医药法》《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相继出台,为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我县作为苗族自治县,拥有深厚的苗医药文化底蕴和丰富的民间医药资源,苗医药在保障各族群众健康、防治地方疾病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然而,当前我县苗医药发展仍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苗医药传统知识、特色诊疗技术和验方秘方挖掘整理不够系统,部分面临失传风险;二是苗医药服务体系尚不健全,服务能力有待提升;三是专业人才匮乏,传承梯队建设亟待加强;四是苗药材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压力增大;五是产业发展规模小、链条短,品牌效应不强。这些问题的存在,迫切需要制定一部符合我县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为苗医药的保护传承、开发利用和创新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撑。
因此,制定出台《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传承弘扬民族文化的必然要求,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 起草过程
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县卫健局牵头成立了起草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办法》的调研、起草和修改完善工作。主要过程包括:
(一)调查研究的情况:组织人员深入相关医疗机构、苗医药企业、种植基地以及民间苗医群体,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交流等方式,全面了解我县苗医药资源家底、保护发展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各方诉求。
(二)研究起草情况: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系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县实际,研究起草了《实施办法》初稿。
(三)征求意见情况:将《实施办法》初稿书面印发至县财政、审计、人社、教育、农业农村、林业、环保、市场监管、文旅、医保等相关部门,以及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和苗医药专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14条,经认真梳理、分析、吸纳,对文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完善。
(四)起草部门负责人讨论情况:在征求意见中,各方面对制定《实施办法》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普遍认为,制定《实施办法》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对于自治县苗医药保护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各方面就如何完善《实施办法》内容,结合各自工作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予以采纳和吸收。
四、 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和对象:《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本县行政区域内苗医药的保护、传承、发展、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覆盖了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等各个领域。
(二)关于政府职责和部门分工:《实施办法》明确了县政府对苗医药工作的全面领导责任,并对卫健、财政、审计、人社、教育、农业农村、林业、环保、市场监管、文旅、医保等相关部门的具体职责进行了细化,力求形成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关于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处理:《实施办法》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理念,将资源普查、非遗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放在突出位置,确保苗医药的传承不失真、不走样。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苗医药在服务、产业、文化等方面的合理利用和创新发展。
(四)关于师承教育的地位和作用:考虑到苗医药传承的特殊性,《实施办法》专门强调了师承教育的重要性,并对其管理、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旨在弥补院校教育的不足,确保苗医药独特的技艺和经验的延续。
(五)关于与上位法的衔接:《实施办法》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在民族医药管理、医保支付、药品备案申报等方面,既确保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又充分利用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国家支持中医药发展的政策空间。
《麻阳苗族自治县苗医药保护与发展工作实施办法》经过近8个月的研究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特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
特此说明,请予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