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

现行有效的县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二、文件出台背景与政策依据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相关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县司法局牵头采用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意义重大,本次清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涉及生态环境法典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常办明发[2026]21号),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和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工作要求,开展我县涉及生态环境法典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

(二)开展与中介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为专项整顿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其主管或授权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技术审查、技术设计、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事项)的过程中,出现的乱象或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根据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湖南省委社会工作部、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乱象和“红顶中介”整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社发[2026]15号)的要求,及落实全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暨企业服务年行动部署大会精神和《2026年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攻坚决战实施方案》(湘纪发[2026]2号)的相关部署,开展我县与中介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

(三)开展全县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我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

    三、核心制度规则解读(文件通用管理标准)

(一)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划分(全省统一法定标准)

1. 普通规范性文件:有效期5年;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确需延长的,最长不超10年;

2. 标注“暂行/试行”、阶段性工作文件:有效期不超过2年;

3. 清理类文件(专门公布清理结果、废止旧文件):长期有效;

4. 期限约束:未到期文件,主管单位须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开展实施评估;需继续执行的,履行重新制定、登记公布程序;

5. 效力红线:已失效、废止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执法依据。

(二)“三统一”效力规则

文件明确:本决定发布后,依法完成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持续具备合法效力;未经“三统一”程序的文件不具备行政管理适用效力。

(三)动态清理机制

建立常态化清理机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管理事项变化时,制定机关须即时开展清理,及时作出修改、失效、废止处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

四、工作执行要求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含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经实施部门(或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后统一清理。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制定乡(镇)负责清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经牵头实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原实施部门因机构改革合并、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现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五、文件实施时间

本决定自2026年6月29日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