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
麻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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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 |
实施主体 |
县新闻出版局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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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745-5827509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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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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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政策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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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符合《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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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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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7〕第676号)第十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 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许可,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或者复制。未经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印刷报纸、期刊、图书,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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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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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营业执照 2.湖南省印刷企业设立申请表或湖南省印刷企业变更申请表 3.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印刷设备购买合同或发票复印件 6.印刷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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