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设立、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麻阳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的设立、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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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相关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 |
实施主体 |
县新闻出版局 |
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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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745-5827509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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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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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政策依据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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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复制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审批从事音像制品复制业务申请,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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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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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十七条 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设立的独立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设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音像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三)音像制作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审批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申请,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兼顾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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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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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材料 2、注册资金信用证明 3、法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证明 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5、出版物经营登记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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