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麻阳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
实施对象 |
企业法人 |
实施主体 |
麻阳苗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
咨询电话 |
0745-5826200 |
投诉电话 |
0745-5827509 |
办理时间 |
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休息) |
||
办理地点 |
麻阳县政务服务大厅卫健局专窗 |
||
收费标准及政策依据 |
无
|
||
申请条件 |
1. 基本卫生要求:公共场所室内外环境应当清洁、卫生。2. 环境质量要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空调送风质量、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和防噪音污染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3. 用品用具要求:公共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应洗净消毒、按卫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严禁重复使用。4. 饮水、用水要求:公共场所饮水和各种洗浴水、泳池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5. 消毒设施要求:宾馆、洗浴场所、美发美容场所、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消毒间和储存间,消毒设施齐全、运转正常,并配符合卫生要求的消毒药品。6. 相关产品要求:公共场所中的客用清洁卫生用品、化妆品、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空气净化装置、及其它健康相关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7. 空调通风设施要求: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量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新风入口必须设于室外并远离污染源,空调通风设施的送风口、回风口、过滤器、盘管组件、风管及其它系统部件应当定期清洁,空调冷却用水应当定期消毒。8. 灭虫和废弃物存放要求:公共场所应当具备清除蚊、蝇、老鼠、蟑螂和其它病媒昆虫危害的防治措施,应当设置垃圾和废弃物存放的专用设施。9. 从业人员要求:从业人员应取得有效健康检查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工作时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服。10. 独立通风要求:公共场所吸烟室,卫生间及浴室须设置独立的排气系统,不得与其它排气系统相通。 |
||
设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
||
申请材料
|
1、卫生许可申请表(原件) 2、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复印件) 3、经营场所建筑平面功能布局图(原件) 4、从业人员(包括临时人员)的名单和健康合格证(复印件)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复印件) 6、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合格报告书(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8、营业执照(复印件) 9、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原件) 10、房产证及(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在作出承诺时一并提交以下材料:上述“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第1项、第 2项、第7项、第8项。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的60个工作日内,在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上述“应当提交的材料”中的第3项、第 4项、第5项、第6项、第 9项、第10项。
|
||
办 事 流 程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