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DR-2025-00004

麻政发〔2025〕4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柴油

机械区域的通告

⠂༯span>⠼font face="仿宋_GB2312"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是指使用过程中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且在正常工作过程中,目视有明显可见烟。

二、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使用范围为:东至滨江大道-农场路-荷花路-滨江大道,南至焦柳铁路(五三铁路桥段)-富洲南路-G209国道,西至长寿大道,北至锦江二桥-文明山大道。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除外。

三、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的,由市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依法予以处罚。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12月28日印发的《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麻政发〔2020〕9号)同时废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