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生态护林员动态管理制度》的通知
麻林发〔2018〕07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生态护林员动态管理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直属事业单位、二级机构:
《麻阳苗族自治县生态护林员动态管理制度》已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
2018年1月5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生态护林员动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生态护林员的动态管理,规范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达到精准扶贫,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的目的。根据《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生态护林员是指从事森林、湿地、石漠化山地等资源管护行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护林工作人员。
第三条 乡镇林业工作站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生态护林员的管理和日常考核,县林业局负责生态护林员的年度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生态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制度,随时掌握生态护林员的出勤情况和去向。
第四条 生态护林员非森林防火期每月出勤天数不得少于20天,森林防火期要全勤在岗。因病、因事请假,应有书面申请,并经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人批准。
第五条 县林业局定期或不定期对生态护林员在岗情况进行抽查,并与县扶贫办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清退情况。
第六条 建立生态护林员信息报告制度,乡镇林业站要随时掌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识别信息变化情况,并及时向县林业局报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的识别变化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对退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生态护林员应及时解除聘用。
第七条 生态护林员出现以下情况应予以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一)生态护林员自愿退出的;
(二)不履行管护职责,违反管护协议或考核不合格的;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识别不准的;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应该退出的。
第八条 生态护林员退出后,乡镇人民政府对相应空缺岗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补选。生态护林员的补选应按《湖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选聘程序和选聘条件进行。生态护林员补选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补选人员上报至县林业局。
第九条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林业局办公室 2018年1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