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非标三四轮车集中整治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6-11 17:07 信息来源:麻阳县政府办

索引号:431200/2020-049248 文号:麻政发〔2020〕4号 统一登记号:MYDR-2020-0000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5-06-11 签署日期:2020-06-11 登记日期:2020-06-11 所属机构:麻阳县政务服务中心 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20-06-11 公开责任部门:麻阳县政务服务中心

MYDR-2020-00003

麻政发〔2020〕4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非标三四轮车集中整治的通告

为规范全县道路交通和客运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非标三四轮车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标三四轮车”是指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GB7258-2017)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燃油三轮、四轮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和《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规定,非标三四轮车是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不在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目录内的机动车,属于拼装机动车。

二、本次集中整治销售非标三四轮车、非标三四轮车上路行驶和非标三四轮车载客营运等违法行为。

三、严禁销售非标三四轮车,销售非标三四轮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2020年7月1日以后上路行驶的非标三四轮车,一经查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对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有证驾驶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非法载客营运的,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五、对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选择合法、安全的车辆出行,不购买、不驾驶、不雇用、不乘坐非标三四轮车,对销售、使用非标三四轮车等违法行为予以举报。举报电话:5826751、12315。

七、国家公职人员应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并做好家人和亲属朋友的宣传工作。

八、本通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