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禁火令
发布时间:2019-09-03 11:27 信息来源: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索引号:431200/2020-000168 文号:麻政发〔2019〕6号 统一登记号:MYDR-2019-0000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时效期:2021-04-30 签署日期:2019-09-02 登记日期:2019-09-02 所属机构: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主题:规范性文件 发文日期:2019-09-02 公开责任部门: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MYDR-2019-00005
麻政发〔2019〕6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防控森林火灾,保护我县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结合我县森林防火实际情况,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
我县全年为森林防火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及大风、高温、干旱等三级高火险以上天气为森林防火高危火险期,进入森林防火紧急状态,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禁火区域
全县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3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防火区域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林区丢烟头火种、野炊、明火照明、烧火取暖、烧山驱蜂驱兽;
(二)严禁烧田土埂、稻草、秸秆、草木灰、树叶、干柴等可燃物;
(三)严禁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及使用枪械狩猎;
(五)在三级森林火险等级以下天气,确需在林区内生产用火的必须经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并按要求采取安全防火措施,严防火灾发生。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辖区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政府包片领导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领导是具体责任人,负有森林防火工作责任的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如发生森林火灾,将启动追责程序,严格按照《麻阳苗族自治县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禁火令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火警电话:12119,5880314)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