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主体(实施层级)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

备注

1

对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行政检查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

行政主管部门

1.《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第三十六条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二)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三)对网络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定期组织内容审读和质量检查,并将结果向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对网络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五)配合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麻阳县新闻出版局、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经审批持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单位

1.对设立情况的监督检查

2.对网络出版活动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

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本级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

对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的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11号)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应当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麻阳县新闻出版局、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从事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的单位

1.对出版物储存、运输、投递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

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本级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

对印刷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24年国务院令第797号)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

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麻阳县新闻出版局、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印刷企业

1.审批设立的监督检查

2.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印刷内容的监督检查

4.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本级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

对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行政检查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1.《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11号)

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麻阳县新闻出版局、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

1.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发行出版物内容的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

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本级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5

对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

版、制、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活动的行政检查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24年国务院令第797号)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修正)第三条第三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麻阳县新闻出版局、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从事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和出租业务的企业

1.审批设立的监督检查

2.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3.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

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本级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6

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行政检查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十九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麻阳县新闻出版局、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企业

1.审批程序的监督检查

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和发送活动的监督检查

3.编印内容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

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

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本级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7

对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行政检查

县级以上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11月11日修正)第四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2.《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3号)

第三十七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3.《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2号)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

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

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34号)

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5.《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国家版权局令第5号)

第三条各级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行政保护。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配合相关工作。

6.《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

第二条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推进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函〔2012〕1号)

著作权主管部门职责(组织协调对使用正版软件情况的检查和督导,组织开展使用正版软件的宣传、培训、表彰;负责对企业使用正版软件情况的监管)。

麻阳县新闻出版局、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从事作品创作和传播活动的各类企业

1.对作品创作活动的监督检查

2.对以著作权权利的限制及《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行为的监督检查

3.对违法实施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

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有重大影响或者跨本级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