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在社保基金监管中构成违法犯罪?

本期提问来自网友“草原的旋律”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公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合作银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约谈有关负责人,符合解除合作协议情形的依法解除合作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