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已经3个月没发工资了,包工头说公司没给他钱,他也发不出来,让我们去公司问,公司又说不归他们管,他们已经支付了。


本期提问来自网友“优越”


   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后,关于承担清偿责任,有以下十三种情况:

1.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2.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3.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5.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不能清偿的,由出资人清偿。

6.用人单位合并或分立时,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在实施合并或分立前应当清偿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也可以由合并或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7.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依法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未清偿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

8.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9.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10.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11.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清偿后可依法追偿。

12.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13.因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