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和朋友到一家公司应聘,公司提出要收取500元风险抵押金,公司招聘人员还说,不愿意交风险抵押金就不录用,请问这种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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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因此,企业在招录员工时,不能收取风险抵押金。公司表示不交风险抵押金就不录用的行为,实际上是对劳动者一种变相的要挟、强迫,不仅违背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且也违反了不得收取任何形式财物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发现此类问题,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