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麻阳县政策兑现“一件事一次办”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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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麻阳苗族自治县税务局税政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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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45-5830366 |
承诺办结时限 |
无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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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麻阳苗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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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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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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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标准 |
一、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二、对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应当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的税款。企业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办理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退还出口关税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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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自我声明”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应提供退货记录含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退运原因说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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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事 流 程 |
海关据此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备注:特别程序办结时限不包含在内) |
来源:麻阳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