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文旅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MYDR-2025-01001
麻政办发〔2025〕9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文旅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麻阳苗族自治县文旅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9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文旅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发展“三水五色”特色产业,打造全国知名长寿康养旅游胜地,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旅游提质奖励
(一)等级景区创建。对新评定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二)旅游度假区创建。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三)星级饭店创建。对新评定的三星级旅游饭店,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的四星级旅游饭店,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定的五星级旅游饭店,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四)星级旅行社创建。根据湖南省《旅行社星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对在我县注册的新评定的湖南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五)旅游休闲街区创建。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
(六)工业旅游示范区(基地)。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区(基地)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七)等级民宿创建。对获评国家甲级、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评湖南省五星级、四星级旅游民宿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八)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创建。对获得国家、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镇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九)星级乡村旅游区(点)创建。对获得湖南省五星级乡村旅游区(点)给予5万元的奖励。
(十)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创建。对成功创建5C、4C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十一)新业态旅游示范基地、省级旅游购物示范点、省级研学旅游(示范)基地。对获评省新业态旅游示范基地、省级旅游购物示范点、省级研学旅游(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3万元。
(十二)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三)乡村旅游“四个一百”工程。对成功入选湖南省乡村旅游精品民宿聚集区、精品营地、精品村、精品廊道建设名录的,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二条 旅游商品奖励
在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在省级旅游商品大赛中获得金、银、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0.5万元、0.3万元;在市级旅游商品大赛获得金、银、铜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0.5万元、0.3万元、0.1万元。
第三条 旅游营销奖励
旅游营销奖励对象主要是:宣传推介麻阳旅游,组织招揽游客来麻阳旅游,符合以下条件的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游企业、自驾组织和电商平台等麻阳县内外旅游企业。
(一)国内旅游地接奖。对组织县外游客进入麻阳本县住宿1晚且购票游览1个(含)以上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备案的旅游景区(点)或度假区(购买游船票、场馆门票、讲解服务、观光车、温泉票等均可视为购票),年度组织境内游客人数达1000人(含1000人)以上的,予以累进奖励,达到标准的均从第1人开始计算奖励,成团人数要求5人及以上。奖励标准为:组织游客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含1000人)至4000人以下的奖励15元/人;组织游客人数达到4000人以上(含4000人)至8000人以下的,奖励20元/人;组织游客人数达到8000人以上(含8000人)的,奖励25元/人。
(二)旅游自驾车队奖。从县外组织30辆以上(含30辆)旅游自驾车队,在麻阳本县住宿1晚且购票游览1个(含)以上在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备案的旅游景区(点)或度假区(购买游船票、场馆门票、讲解服务、观光车、温泉票等均可视为购票),游客人数达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奖励3000元/批(次)。
(三)旅游大巴奖。从县外组织一趟旅游大巴车队,在麻阳本县住宿1晚且购票游览1个(含)以上在备案的旅游景区(点)或度假区(购买游船票、场馆门票、讲解服务、观光车、温泉票等均可视为购票),游客人数达200人以上(含200人)的,奖励2000元/批次;游客人数达300人以上(含300人)的奖励4000元/批次;游客人数达500人以上(含500人)的,奖励8000元/批次。
第四条 旅游人才奖励
(一)在我县从事导游业务达一年以上(含一年),并继续在我县从事导游业务的导游人员,获得国家级旅游业务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旅游业务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2万元的奖励。
(二)具有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普通话或外国语种导游证的导游员,与县内旅行社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导游证挂靠省、市导管中心在麻阳从事导游服务满1年且考核合格,无违法违规行为,当年地陪带团不少于40个团队的,每人每年给予0.5万元的奖励。
(三)本县星级饭店员工获得全国旅游饭店服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每人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旅游饭店服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每人分别奖励1万元、0.5万、0.2万元。
第五条 旅游宣传奖励
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通过抖音、微信视频号、快手、小红书等新媒体平台宣传我县文旅(包括景点景区、自然人文风光、本地特产及特色美食、非遗文化、民俗民风及其他文化旅游相关内容),对年度内单个作品达到3000个点赞量以上且评论数在200条以上的,给予400元/个的奖励;达到6000个点赞量以上且评论数在400条以上的,给予800元/个的奖励;达到12000个点赞量以上且评论数在1000条以上的,给予1600元/个的奖励。每个作品只申请一次奖励,不能重复申请。
第六条 奖励申报审批程序由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会同县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