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麻阳苗族自治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麻政办发〔2022〕9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麻阳苗族自治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麻阳苗族自治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麻阳苗族自治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工作职责
2.3 应急联动机制
3. 信息报告
3.1 报告内容
3.2 报告要求
3.3 信息研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行动
4.3 指挥和协调
4.4 应急救援
4.5 医疗卫生救助
4.6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4.7 群众安全防护
4.8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4.9 现场检测与评估
4.10 信息发布
4.11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事故调查
6.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科技技术支撑
6.8 装备保障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 治安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与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评估与更新
7.5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应急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和事故的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怀化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化工、医药和建筑施工等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及救援处置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同时注重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产业开发区、县直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事故的应急管理及救援工作。事故应急救援以事故发生地乡镇、产业开发区为主进行领导和指挥,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企业是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3 整合资源,有效联动。充分利用现有部门和地方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合理整合、资源共享、有效联动,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重要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形成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灾难的合力。
1.4.4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一般以属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密切协同配合,相关上级单位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4.5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6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和加强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副指挥长,县纪委监委、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水文局、县教育局、县气象局、县交通管理中心、县台办、县总工会、县红十字会、省高速公路集团怀化分公司(麻阳路产大队、麻阳养护所)、渝怀线怀化工务段、焦柳线张家界工务段、国网麻阳供电分公司、县通讯公司(移动、联通、电信、铁塔)、县融媒体中心、财产保险公司麻阳分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政府、产业开发区为县指挥部成员。
事故发生后,县指挥部应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2.2 工作职责
2.2.1 县指挥部职责
领导和协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贯彻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方针,起草、修订和解释本预案;负责牵头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网络建设;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和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组织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指挥、协调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负责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2.2.2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具体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统一收集、汇总、整理和发布工作,并及时向县指挥部汇报,及时传达和执行县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负责应急知识、安全常识的宣传工作;负责县级应急平台建设;负责与专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社会救援力量的业务联系;指导各乡镇、产业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开展事故救援、抢险及相关的通讯、交通、物质保障等工作;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组织专家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纪委监委: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委办公室:负责县委层面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报送、传达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的保密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协调工作,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督查。
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负责舆情应急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县委政法委: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督促、推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过程中的网络舆情处置和引导。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人应对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化工、医药和建筑施工等行业事故应急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协调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有关部门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在县人民政府授权的情况下,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县公安局:适时调集治安、交通等警力参与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取证工作;对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对事故死亡人员进行法医鉴定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卫生健康系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并对事故发生区域进行疫情监测和防治。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协调相关部门对成品油、煤炭、电力等能源进行调节,保障事发地能源需求;牵头组织能源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通信应急工作和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过程中通信保障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民政系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救助捐赠活动;承办事故抢救中牺牲和受伤的人员追认烈士、评残等申报、审批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将县级负担的应急资金列入部门预算,负责保障应由县财政承担的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调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指导协调和办理已参保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事务。
市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的应急环境监测;指导防控环境污染;组织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生态环境恢复建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事故、供水供气事故、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调查;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城市供水、供气保障、城镇燃气供应保障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应急工作,组织制定防空恢复重建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制定防空袭预案及保障方案;负责组织、协调城市道路的应急抢修和城市道路下水道的维护、疏浚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施工事故、运输场站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及其他生产安全事故水上搜救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牵头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县水利局:负责水情监测预警,组织指导受损毁水利设施抢修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农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类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单位、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点)和文化体育活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及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局:负责牵头组织食品药品行业、特种设备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保障事故救援时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
县水文局:负责全县水文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分析,发布重要水情预警预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
县教育局:组织和指导全县教育系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县中小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并组织、指导、督查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县气象局:负责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县交通管理中心: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事故现场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协助疏散人员,维护现场秩序;负责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交通管制工作。
县台办:负责涉台事故应急工作和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涉台工作。
县总工会: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职工家属的安抚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红十字会:协助开展救灾、救济工作,筹集救灾款物,组织社会募捐;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上级红十字会向国内外发出救助呼吁;必要时组织红十字救援队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
国网麻阳供电分公司: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保障;发生电力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参与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通讯公司(移动、联通、电信、铁塔):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事故专业应急处置;负责提供事故救援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组织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组织应急通信车等通信系统等;支持、协助应急通信网络建设。
省高速公路集团怀化分公司(麻阳路产大队、麻阳养护所):负责本县辖区内高速公路生产安全事故的道路清障救援工作。
渝怀线怀化工务段、焦柳线张家界工务段:牵头铁路场、站线路及输运过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牵头其他生产安全事故中铁路运输保障工作。
财产保险公司麻阳分公司:广泛动员、组织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时组织进行投保户财产查勘理赔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协助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应急工作常识。
县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各类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为主的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各乡镇政府、产业开发区:负责本区域内的事故应急管理及救援处置工作;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辖区内的企业开展并加强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县直其他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生产安全监管职责,结合本行业领域的具体实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按照县指挥部的统一安排,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2.2.4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负责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制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时组织救援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2.5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的响应级别及应急救援需要,县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其职责是:执行县指挥部的命令、指示,代表县指挥部指挥事故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拟制并实施现场救援方案;根据现场应急救援需要,紧急调度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参加抢险救灾;现场险情恶化,及时向县应急办提出增援请求;负责审定对外公布的现场事故信息;根据事故级别,组织或参与组织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事宜。
2.2.6 应急工作组职责
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灾情处置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物资供应组、交通运输组、应急专家组、事故调查组和善后处理组,具体实施事故现场的各项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综合协调工作,配合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的调度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抢险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灾情处置组:由事发单位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对事故的会商研判;研究拟订具体处置方案,经指挥长同意后组织实施;统一协调调度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引导、组织社会救援力量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管理中心和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做好核查伤亡人数;实施安全警戒,维持现场秩序,疏散救助群众,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相关嫌疑人进行管制;协调现场交通保障,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交通路线;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统筹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现场医疗保障及应急心理援助等专业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统一汇总上报伤亡人员信息。
环境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县农业农村局对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大气、水体、土壤实施即时现场监测,确定被污染区域范围,并对环境污染进行评估,事后对被事故造成的污染环境进行跟踪监测,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物资供应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县民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应急救灾物资、应急装备、应急通信、应急避难所的筹集、组织、调配和运送以及灾民的安置等工作。
交通运输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交通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应急物资抢运及抢险人员、疏散人员的运送等工作。
应急专家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和事故单位相关技术人员,为现场应急救援抢险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对事故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为事故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评估事故现场的潜在、衍生的风险性,识别和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避免造成二次事故的扩大化。
善后处理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县民政局、县公安局、乡镇、产业开发区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专家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工作。
2.3 应急联动机制
Ⅳ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启动各单位的应急行动方案,根据事故类别情况,实施应急联动,协同开展应急救援。必要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及上级政府请求协调驻地武警部队和民兵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 信息报告
3.1 报告内容
(1)事故灾难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立即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灾难信息,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中央及省属在麻阳的企业在报告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及时报请企业总部协调处置。
(2)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外国公民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通报外办和台办。
(3)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2 报告要求
发生或将发生一般(Ⅳ级)级别或未能确定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乡镇、产业开发区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方式,1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并向可能涉及的其它相关乡镇政府通告。县指挥部办公室在接报后应立即向县指挥部报告,1小时内报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并向可能涉及的乡镇和县人民政府通告。
对已确定为Ⅲ级及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县人民政府和县指挥部办公室要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
3.3信息研判
由接收信息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接收的信息进行初步研判,信息研判工作包括:
(1)事件的类型;
(2)可能造成的后果;
(3)影响范围;
(4)可能发生的衍生事件;
(5)识别和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
(6)建议启动的响应级别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同时应将事故信息及研判结果报告县指挥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响应(一般事故)、Ⅲ级响应(较大事故)、Ⅱ级响应(重大事故)、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
4.1.1 启动Ⅳ级响应的条件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2 启动Ⅲ级响应的条件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3 启动Ⅱ级响应的条件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4 启动Ⅰ级响应的条件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以上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行动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乡镇政府、产业开发区应迅速采取必要措施,并立即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县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县指挥部应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现场抢险、急救、治安、交通、后勤保障,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工作,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Ⅳ级应急响应的组织实施由县指挥部决定。县指挥部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级别时,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启动预案实施救援。原则上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下一级应急预案自动启动。
4.3 指挥和协调
(1)生产安全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有关牵头部门或责任部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挥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2)一般生产安全事件发生后,县指挥部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产业开发区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协助。
(3)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件发生后,由县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提请启动上级应急预案。
(4)当上级启动应急预案后,县直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要在上级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在事故应急处置中多层级启动应急预案的,其指挥与协调按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执行。
(6)在事故中共生、伴生、耦合或次生、衍生其他事故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场指挥机构的,由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相对严重事件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统一指挥、协调。
(7)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县总指挥部统一协调下参加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8)中央、省、市属在我县企业、特殊领域发生事故,或者事故涉及多个领域、跨县行政区域、影响特别严重时,县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报请上级启动应急响应。
4.4 应急救援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1)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
(2)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3)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
(4)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5)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各乡镇、产业开发区和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1)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救治受伤人员,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隔离事故现场,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受到威胁的人员,实施交通管制;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依法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的决定;
(5)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6)维护事故现场秩序,组织安抚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
(7)依法发布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县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指挥应急救援。
4.5 医疗卫生救助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防疫工作,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6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7 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当地政府应与企业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单位)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负责治安管理。
4.8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县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及公民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本级救援能力时,事发地乡镇、产业开发区应及时请求县人民政府协调组织事发地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9 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4.10 信息发布
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组织涉事部门按照新闻发布与舆论引导要求,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及渠道: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
4.11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可能救出的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善后处置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开发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开发区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等。
5.2 社会救助
事故发生后,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5.3 保险
各类保险(安全责任、工伤、意外伤害、财产等)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执行,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4 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组建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较大及以上事故由上级政府牵头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至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报送县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可先从安全费用和生产安全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支付。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垫付。
6.2 物资保障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产业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救援需要制订应急救援物资的专项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快速、及时供应到位。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负责按权限提出中央、省市下达和县级救灾物资的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中央、省市下达和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给予补偿。
6.3 队伍保障
县指挥部依托各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组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乡镇及相关部门、企业应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应急专家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中的作用。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和完善企业信息数据库、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预警、事故报告、救援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融媒体中心应会同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加强应急移动通信与指挥系统建设,确保通信畅通。
6.5 交通运输保障
(1)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
(2)县交通运输局应会同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制定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道路设施受损时,交通、公路、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3)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开发区及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发挥陆路、铁路、高铁和水路应急救援优势,构建应急救援力量快速输送系统。
6.6 医疗卫生保障
县人民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采购、配备相应救治药物与设备,并对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事故的救治能力;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6.7 科技技术支撑
成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专家和相关技术机构作为生产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研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8 装备保障
开展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本区域(本单位)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开发区根据事故危险程度及事态发展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并按照要求组织居民进入应急避难场所避难。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避难人员的正常生活。
6.10 治安保障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开发区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治,协助应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与培训
7.1.1 宣传
县应急管理局和县直有关部门要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乡镇、产业开发区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企业与所在地政府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1.2 培训
县直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的救援队伍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2 预案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预案演练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部署方案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企事业单位要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人民政府对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信息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 预案评估与更新
定期(或每年)分析评估本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规范管理。要根据形势、情况的变化以及应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对本预案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7.5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麻阳苗族自治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县指挥部成员及职责
2.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5 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2.6 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处置措施
4.5 社会动员
4.6 救援暂停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事故调查
5.5 事后恢复
6.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科技技术支撑
6.8 装备保障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 治安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与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程序,高效组织、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怀化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怀化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怀化市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麻阳苗族自治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由工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的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八大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
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乡镇政府、产业开发区和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工贸行业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
乡镇政府、产业开发区负责组织领导本区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所属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有序开展救援处置。牵头处置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的事故处置进行现场督导和协调应急救援。现场处置以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和产业开发区为主,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参与,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从初级响应到扩大应急的过程中实行分级响应,各级政府及部门依次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扩大应急级别的主要依据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控制事态能力。
(4)科学施救、规范有序
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规范有效,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1.1 应急指挥部组成
县人民政府设立工业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为全县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机构,由分管工贸行业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委办分管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纪委监委分管副职领导、县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任副总指挥,应急指挥部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2.1.2 应急指挥部职责
在县应急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县工贸行业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研究解决工贸行业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定工贸行业的等级及相应级别,按照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统筹相关部门和资源对事故进行处理;负责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客观、准确发布工贸安全事故重要信息;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2 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2.1 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具体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由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2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
(2)负责收集、综合事故信息,并及时向县指挥部汇报,及时上报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重要信息;
(3)负责协调与专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社会救援力量的业务联系;
(4)组织会商事故发展趋势,对事故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协助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5)指导各乡镇、产业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县指挥部成员及职责
县委办公室:负责县委层面事故信息的收集、报送、传达工作;负责事故处置过程的保密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层面事故信息的报送、传达工作。
县纪委监委: 负责事故应急工作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指导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县委网信办:负责应对事故过程中的网络舆情处置和引导。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组织协调救灾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全县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指挥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协调相关部门对成品油、煤炭、电力等能源进行调节,保障事发地能源需求。
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县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工作;负责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技术研发;负责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
县水文局:负责全县水文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分析,发布重要水情预警预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周边涉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供水供气事故、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区域有关单位做好城市供水、供气、城镇燃气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城市道路的应急抢修和城市道路下水道的维护、疏浚工作;协调应急救援装备参与工程抢险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周边警戒;负责涉案人员的监控工作,维护社会安全秩序,做好遇难者身份鉴定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安全疏散。
县民政局:负责临时困难群众安置救助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做好遇难者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调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指导协调和办理已参保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事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县水利局:负责指导做好事发地水源保护工作,组织、指导事发周边涉及的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救援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调度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做好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康复工作;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按需开展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为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市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和污染防治。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维护事故发生周边市场稳定;负责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救灾物资违法行为;依法承担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为各类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县总工会: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结合工会职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县红十字会:协助开展救灾、救济工作,筹集救灾款物,组织社会募捐工作。
县交通管理中心:负责灾区交通管制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疏散工作。
国网麻阳供电分公司: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保障。
县通讯公司(移动、联通、电信、铁塔):负责组织协调通信事故专业应急处置;负责提供事故救援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组织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组织应急通信车等通信系统等;支持、协助应急通信网络建设。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播报事故预警和抢险救灾信息;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和防灾避灾救灾知识普及教育。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扑救事故现场火灾和组织人员搜救;根据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前线指挥部指挥工作。
中国石油麻阳分公司、中国石化麻阳分公司:负责事故应急工作中燃油料的储备、管理及燃油料统配供应保障。
各乡镇政府、产业开发区:负责本区域内的事故应急管理及救援处置工作;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辖区内的企业开展并加强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事发单位:事故发生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按照规定向事发地的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事故信息,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照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及抢修等工作。相关涉事单位应协同应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事故危害。
2.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4.1 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Ⅳ级)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由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长负责现场决策和指挥工作,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依职权调拨或申请调拨应急资金。
现场指挥长: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担任,负责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与现场应急救援。
现场副指挥长: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主管安全副局长(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协调、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委宣传部副部长(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事发地的乡镇政府和产业开发区分管安全的同志(组织本辖区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县消防救援大队现场救援负责人(根据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前线指挥部指挥工作)担任。当发生危险废物废弃处置事故时,市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分管负责人同时担任现场副指挥官,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应急装备等应急资源参与危险废物废弃处置事故应急处置。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个应急救援工作组,由现场指挥部指定组长。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有关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调集、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等。
(3)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当地社会秩序维护,组织现场人员撤离,及时通知可能收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等。
(4)医学救护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救治伤员等。
(5)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应急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6)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7)调查评估组:负责事故调查、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及时开展应急救援评估工作等。
(8)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抢险救援后勤服务保障等。
现场指挥部还可设立环保气象组、通信保障组等,负责环境监测监控和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等工作。
2.4.2 现场指挥部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县指挥部的指令,指挥协调以下具体工作,参加事故现场救援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1)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指挥各部门参与事故救援,指定承担事故核心区救援指挥工作的具体部门。
(2)组织制订应急处置方案,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
(3)督促各应急工作组按照救援任务制订工作方案并实施,接受各应急工作组的工作汇报。
(4)负责现场处置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综合工作。
(5)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如环境污染),适时通知相邻地区人民政府。
(6)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调用和征用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等应急资源。
(7)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县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县领导批示、指示。
(8)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化解或者降低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9)组织现场指挥部的会晤、政务活动等。
2.5 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2.5.1 应急救援专家组组成
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应急工作需要组建工贸行业应急救援专家组,由消防、安全、机械、电气、应急、建筑工程、环保、医疗救护等专业专家组成。
2.5.2 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1)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专业处置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2)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3)评估事故现场的潜在、衍生的风险性,识别和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避免造成二次事故的扩大化。
(4)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安排,参与应急演练及事故调查。
2.6 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2.6.1 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全县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建立,是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主力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县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组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工贸企业依法组建,是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基础力量。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由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资质的人员组成,是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补充力量。
2.6.2 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1)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扑救事故现场火灾和组织人员搜救;根据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前线指挥部指挥工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队伍各自特点负责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应急保障,与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协同完成救援任务,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接受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现场负责人指挥。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加强日常训练与考核,提高实战技能,发挥救援队伍在预防性检查、安全技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
(3)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配合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定期进行预防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建立预防检查档案;按照编制的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4)社会应急救援队伍。与属地应急部门建立联络机制,配合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在救灾救援现场,应服从指挥,利用专长和优势资源,积极配合现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救援工作,定期向政府部门汇报队伍的行动进展、成果和遇到的问题。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应急管理局、乡镇、产业开发区要对各自辖区范围内可能发生事故的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监控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督促工贸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报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程序
工贸企业是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发单位要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和县指挥部办公室;企业主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局接报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县指挥部和上级部门,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情况紧急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
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和研判,并按规定向县指挥部以及怀化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有关县直部门向对口市直部门报告信息应当与县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一致。
3.2.2 报告内容和要求
信息报告应尽量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信息来源,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工贸企业的特点,充分运用安全监管执法系统、安全风险监测监控预警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结合工贸行业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检查执法、企业报送的安全风险管控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安全风险状况加强监测,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重点监控,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对于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一般(Ⅳ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Ⅲ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Ⅱ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Ⅰ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根据事故危害程度,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等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2)事发地村委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当地乡镇政府和产业开发区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地乡镇政府、产业开发区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组织相关力量开展遇险人员抢救,受伤人员救治;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交通管控,事故现场隔离、秩序维护,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遇险人员和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抚;有关事故情况和应急救援工作的信息的依法发布等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避免或者减少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4)县指挥部负责较大及以上事故先期处置工作。上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协助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 分级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县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申请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
4.3.1 Ⅳ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分析判断事故是否达到Ⅳ级应急响应条件。
(2)达到Ⅳ级应急响应条件的,立即向县指挥部申请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程序,将事故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并通报有关部门,由县指挥部启动响应。
(3)总指挥、副总指挥及各成员到位,按应急职责展开应急救援工作:
(1)指导、协调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救援、监测、避险疏散、保卫警戒、医疗救护等工作;
(2)协调相关专家及专业人员参与救援;
(3)跟踪事故发展态势,如有需要,协调增加应急救援力量。
(4)指导协调相关善后工作,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5)符合应急救援结束条件时,由县指挥部决定并宣布终止应急救援响应程序。
4.3.2 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工贸行业事故,需要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怀化市政府报告,提请上级启动应急预案,上级应急预案一经启动,本预案的所有应急资源接受上级指挥。
4.4 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需及时了解现场情况(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遇险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等情况;周边建筑、居民、地形、电源、火源等情况;风速、风向等气象信息;事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应急救援设备、物资、器材、队伍等应急力量情况;相关装置、设备、设施损毁情况等),根据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研究分析采取安全、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各应急工作组应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应急疏散及交通管控: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专家组建议,确定警戒隔离区。警戒保卫组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并设专人负责警戒;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人员进入;清理主要交通干道,保证道路畅通;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
(2)现场抢险:抢险救灾组应控制、记录进入事故救援核心区的人员数量,确保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协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组织开展工贸行业处置、火灾扑救、工程抢险和工程加固等工作。
(3)医疗救护:医疗救护组赶赴事故现场,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并将伤者送往医院实施治疗。
(4)现场监测:环境气象监测组加强事故现场的环境监测和气象监测,提供现场动态监测信息。
(5)应急保障:后勤保障组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以及向受到事故影响的人员提供应急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
(6)洗消和现场清理:抢险救灾组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并根据有害物质的品种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受污染人员、工具及装备进行洗消。环境气象监测组负责清除事故现场各处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统一收集处理泄漏液体、固体及洗消污水。
4.5 社会动员
根据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县直部门、乡镇政府、产业开发区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备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避险、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
4.6 救援暂停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可能直接危及应急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降低或者化解风险,必要时可以暂时撤离应急救援人员。
4.7 信息发布
县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应及时、准确发布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实时掌握社会舆论动向,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公众知情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及渠道: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移动客户端等官方信息平台发布信息。
4.8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得到解救,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环境监测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及专家组评估建议,报告县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结束后,县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视情况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1)善后处置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乡镇政府、产业开发区和县直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事发地乡镇政府、产业开发区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深入细致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损害核定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依法发放抚恤和补助。对征用民用场所、设备、设施和其他物资予以恢复或适当补偿。
(3)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消除、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4)事发地乡镇政府、产业开发区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所需救济资金和物资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必要时申请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5)县卫生健康局应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及时开展心理咨询援助工作,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派专家进行指导。
5.2 社会救助
(1)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负责统筹生产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工作,及时组织救灾生活物资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县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3)县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救灾捐赠活动。
5.3 保险
县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政府、产业开发区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贸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5.4 事故调查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怀化市、省政府、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意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未成立事故调查组的,由现场指挥部按照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评估进行总结,并收集典型案例,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5.5 事后恢复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影响的乡镇政府、产业开发区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订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6.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可先从安全费用和生产安全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支付。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垫付。各级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保障。
6.2 物资保障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产业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救援需要制订应急救援物资的专项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快速、及时供应到位。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负责按权限提出中央、省市下达和县级救灾物资的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中央、省市下达和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6.3 队伍保障
(2)事发地乡镇政府、产业开发区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深入细致地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损害核定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依法发放抚恤和补助。对征用民用场所、设备、设施和其他物资予以恢复或适当补偿。
(3)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环境污染消除、维护市场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理赔工作。
(4)事发地乡镇政府、产业开发区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所需救济资金和物资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必要时申请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5)县卫生健康局应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及时开展心理咨询援助工作,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派专家进行指导。
5.2 社会救助
(1)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负责统筹生产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工作,及时组织救灾生活物资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2)县民政局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3)县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性团体和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积极开展互助互济救灾捐赠活动。
5.3 保险
县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乡镇政府、产业开发区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贸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5.4 事故调查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怀化市、省政府、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意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应当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未成立事故调查组的,由现场指挥部按照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评估进行总结,并收集典型案例,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5.5 事后恢复
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影响的乡镇政府、产业开发区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订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6.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可先从安全费用和生产安全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支付。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垫付。各级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保障。
6.2 物资保障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产业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救援需要制订应急救援物资的专项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快速、及时供应到位。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负责按权限提出中央、省市下达和县级救灾物资的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中央、省市下达和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6.3 队伍保障
县指挥部依托各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组建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应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应急专家在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中的作用。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应会同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加强应急移动通信与指挥系统建设,确保通信畅通。
6.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后,县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交通管理中心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桥梁、隧道等受损时,相关部门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6.6 医疗卫生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组织培训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事故的救治能力;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乡镇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组织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医疗设备。县卫生健康局要掌握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6.7 科技技术支撑
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专家和相关技术机构作为生产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工贸企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8 装备保障
开展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管辖区域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产业开发区负责提供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10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产业开发区、村委会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治,协助应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与培训
7.1.1 宣传
(1)各乡镇政府、产业开发区、县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与应急意识以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2)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以及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等多种载体,开展应急宣传教育。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1.2 培训
(1)县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监管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应急管理相关培训,提升其预防和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3)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知识,掌握风险防范技能和事故应急措施。
(4)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7.2 预案演练
(1)县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
(2)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至少每2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和锻炼应急救援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并做好演练评估工作。
(3)工贸企业应当至少每年组织1次综合或专项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通过演练不断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到所在地乡镇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工贸企业的事故应急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1)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绩效考核范围。对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或危害扩大的,或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谎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请县委、县人民政府对在工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做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定期(或每年)分析评估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规范管理。要根据形势、情况变化以及应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对预案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县应急管理局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预案: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