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政办发〔2022〕10号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麻阳苗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麻阳苗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麻阳苗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麻阳苗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

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2 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指挥部

3.  预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体系

3.2 应急预案及演练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 预警响应行动

3.5 信息报告和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地质灾害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发布

4.4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5.2 调查评估

5.3 物资补充

5.4 保险与补偿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基础保障

6.2 经费保障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最大限度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对机制,科学、及时、有效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怀化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科学救援;统一领导,属地管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副指挥长,县纪委监委、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人武部、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气象局、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交通管理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国网麻阳供电分公司、省高警局怀化支队麻阳大队、省高速公路集团怀化分公司(麻阳路产大队、麻阳养护所)、渝怀线怀化工务段、焦柳线张家界工务段、县通讯公司(移动、联通、电信、铁塔)、县自来水公司、中国石油麻阳分公司、中国石化麻阳分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开发区等为成员单位。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应急指挥部

在县应急总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研究决定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负责做好一般(小型、Ⅳ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助、配合省、市开展较大(中型、Ⅲ级)、重大(大型、II级)、特别重大(特大型、I级)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向县应急总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及县应急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分析和及时上报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地质灾害应急措施;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纪委监委: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委办公室:负责县委层面地质灾害信息的收集、报送和传达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层面地质灾害信息的报送、传达工作。

县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安排新闻媒体按要求及时发布信息。

县委政法委: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督促、推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地质灾害应对过程中网络舆情的引导和处置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全县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全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灾害救助,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应急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监督救灾物资分配和发放;开展地质灾害评估。

县公安局: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财产、政府机关及重要部门、单位安全;负责划定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维护社会治安。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力量开展伤员救治、安置点灾民医疗和灾区卫生防疫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应急所需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调拨;负责省、市级下达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协调电力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中的电力保障工作。

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统筹推进地质灾害应急信息化工作;组织协调工业企业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工作中的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应急工作中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协调供应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由县级财政承担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对应急资金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估计及隐患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提出应急处理技术措施,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开发区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

市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负责灾区环境的监测与评估,加强监控和及时治理,防止环境污染次生灾害的发生。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辖职责范围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坍塌、滑坡、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排危除险和应急抢险工作;负责协调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修建和临时使用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交通设施,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通道畅通,组织车辆转运受灾人员。

县水利局:负责水情监测预警,组织指导受损毁水利设施抢修工作。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指导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区(点)内旅游设施的保护和排险,指导修复灾毁的文物保护单位、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组织协调文物保护单位和旅游景区(点)抢险救灾和旅客的安置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灾区药品、食品检验检疫工作;负责应急状态下市场物价稳定工作,加强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县气象局:负责灾区气象信息监测预警预报,提供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

武警中队:负责受灾人员的解救、转移和疏散;参与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县消防救援大队: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抢险、人员营救和火灾防治等应急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排除或控制险情,抢救重要物资,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县交通管理中心:负责实施灾害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维护事故现场交通秩序,保障救援通道畅通。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播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抢险救灾信息;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进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和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普及教育。

国网麻阳供电分公司:保障地质灾害应急电力供应,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电力设施。

县自来水公司:负责组织抢修突发性地质灾害损毁的供水设施,保障应急处置过程中供水和饮用水安全。

省高警局怀化支队麻阳大队:负责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中有关高速公路的公安交通管理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

省高速公路集团怀化分公司(麻阳路产大队、麻阳养护所):负责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中有关高速公路的道路清障救援工作。

渝怀线怀化工务段、焦柳线张家界工务段:牵头开展所辖铁路及设施的抢修;协助应急、消防等部门做好铁路应急救援工作。

县通讯公司(移动、联通、电信、铁塔):负责损毁通讯设施的修复,保障信息联络畅通。

中国石油麻阳分公司、中国石化麻阳分公司:负责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中燃油料的储备、管理及供应保障。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开发区:负责辖区内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信息报告工作,配合县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或先期处置工作。

2.3 专家组

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救援、治理以及气象、水文、舆情等方面的专家成立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为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2.4 现场指挥部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调查监测组、抢险救援组、医疗卫生组、社会治安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协调组、救灾救助组等应急工作组,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宣传、应急、自然资源等部门组成。负责信息报告、对外协调、救援力量调度,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统计和统一发布险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2)调查监测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气象、水利等部门组成。负责对灾害发生地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提供灾情、险情及变化情况;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人武、消防、武警、公安、住建、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方案,协调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搜救遇险人员,疏散现场无关人员,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治理相关措施。

(4)医疗卫生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会同市场监督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调集医疗救援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受伤人员及安置点灾民;开展心理疏导、食品和饮用水监测、卫生防疫等工作。

(5)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人武、武警、交通运输、交通管理等部门组成。负责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救灾物资和公私财产,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6)后勤保障组:由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会同应急、商科工信、财政、民政等部门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应急电力、供水和通讯保障,修复应急运输通道,保障救援人员食宿;做好应急拨款准备,调配、发放应急救济资金和物资;负责伤亡人员家属接待、抚恤和经济补偿等。

(7)新闻协调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组成。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和管理,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8)救灾救助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会同发改、住建、应急、民政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配救灾物品、发放救灾款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  

3.  预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体系

县人民政府加快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培训、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等工作,健全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县自然资源局要建立与应急、气象、水利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水文等信息。

3.1.1 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

各乡镇、产业开发区及自然资源局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地质灾害的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各乡镇、产业开发区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制定排险防治措施,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1.2 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制度

县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机制,联合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预报工作。通过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信息系统、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将预警预报信息准确、迅速传达到乡镇、产业开发区、村、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群众,落实防灾措施。

3.2 应急预案及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汛前或汛期组织开展一次地质灾害综合性应急演练;地质灾害易发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每年至少应开展一次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增强基层干部群众临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3.3 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分为Ⅳ级(可能性小)、Ⅲ级(可能性较大)、Ⅱ级(可能性大)和Ⅰ级(可能性很大)四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预警信息由自然资源部门联合气象部门向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影响的地区及其相关部门通报和向社会公众发布。

3.4 预警响应行动

(1)预警为Ⅳ级(蓝色)时,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小,预警发布部门持续分析监测信息。

(2)预警为Ⅲ级(黄色)时,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大,县自然资源局通知基层群测群防员注意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

(3)预警为Ⅱ级(橙色)时,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大,县自然资源局通知基层群测群防员加密监测,观察降水量及隐患点变化情况,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示注意防范,做好停止作业、避险动员、人员撤离和灾害救助准备等相应工作和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4)预警为Ⅰ级(红色)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县自然资源局在Ⅱ级(橙色)预警的行动基础上启动应急预案,发布紧急撤离信号,组织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按规定上报。

(5)预警等级未调整或解除时,有关责任单位应持续做好巡查,通知群测群防员加强监测,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威胁对象,提请注意防范;发现灾害前兆,立即组织疏散转移。

3.5 信息报告和通报

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产业开发区要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及时汇总信息并迅速报告县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情况发生变化应及时续报。

3.5.1  信息报告

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县应急指挥部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分别速报市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自然资源部门。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县应急指挥部应在接报后30分钟内分别速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应急管理部门。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速报市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部门,接报后2小时内报省自然资源部门。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分别速报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接报后2小时内报省应急管理部门。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由县自然资源局和县应急管理局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分别速报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速报县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

3.5.2  信息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或受地质灾害险情威胁需要避险转移的人数,潜在的经济损失等。

3.5.3  信息通报

各乡镇、产业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健全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行政区域通报情况,并积极协调处置。

4.  应急响应

4.1 地质灾害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四级。

(1)小型地质灾害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中型地质灾害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大型地质灾害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灾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4)特大型地质灾害

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灾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应急响应行动

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对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的原则。应急响应启动后,响应级别可根据险情、灾情发展变化情况进行调整,情况严重时可提级响应。

4.2.1 先期处置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事发地乡镇、产业开发区和有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将险情信息通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群众;根据险情、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撤离路线,安排专人加强巡查排查和加强监测预警,明确应急避难场所,根据情况组织群众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救,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发生;情况危急的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

4.2.2 应急处置

(一)小型(Ⅳ级)地质灾害

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议报请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开展监测、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事发地乡镇、产业开发区和县自然资源局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各部门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灾民的疏散和安置,安排救灾物资、资金,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解除群众恐慌心理,维护社会安定,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二)中型(Ⅲ级)突发性地质灾害

中型突发性地质灾害,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提议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意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启动上级预案,并快报市应急管理局请求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并在市工作组或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和应急工作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各工作组按照责任分工,有序、高效投入现场应急救援。

(三)大型、特大型(Ⅱ级、Ⅰ级)地质灾害

大型、特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经同意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并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启动上级预案,县应急指挥部组织进行先期处置并在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领导和指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监测预警、趋势研判、转移安置、排危除险等有关工作。

发生地质灾害,县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气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调集应急救援力量,调用救援物资、装备、设备和交通工具,安排电力、通讯、供水、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等,在专家指导下,有序实施救援工作。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监测,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4.3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县融媒体中心按照《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4.4 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现场指挥部确认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工作

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开发区及县直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安排下,依法开展灾害救助、灾民转移和安置、现场清理、灾害后续监测治理及必要的防范工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及恢复生产规划,统筹安排灾区的生产生活和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按照地质灾害分级对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县人民政府。

5.3 物资补充

针对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物资消耗情况,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及时统计补充;县财政部门及时拨款,保证物资补充所需资金。

5.4 保险与补偿

地质灾害发生后,投保单位应当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服务机构通报,保险服务机构应尽快组织损失评估,并按照投保支付理赔资金。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基础保障

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应急志愿者等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救援设施设备,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治与救援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开发区要将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2 经费保障

全县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来源包括:中央下拨的救灾资金、物资;省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市财政预算的救灾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物资。县级负担的救灾经费应同省下拨的经费配套使用,并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利用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微博、QQ群等方式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全县地质灾害应急能力。

6.4 技术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加大对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工作力度,提高应急防治能力和水平;加强地质灾害预警、预测、救援方法与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和普及,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保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建设,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部署方案,有计划地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协调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防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督查和问责,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地质灾害信息或者在地质灾害防范应对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案的评估,根据情况变化适时提请县人民政府对预案进行修订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2.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2.4 应急工作组

2.5 专家组

3.  监测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地震灾害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措施

4.4 信息发布

4.5 响应结束

5.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5.1 强有感地震事件

5.2 地震传言事件

5.3 区域周边地震灾害

6.  善后工作

6.1 地震灾害调查与评估

6.2 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指挥平台保障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7.4 医疗卫生保障

7.5 避难场所保障

7.6 基础设施保障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2 预案解释与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依法科学统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地震应急预案(试行)》《怀化市地震应急预案》《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最大限度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3)科学决策、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4)依靠科技、依靠群众,发挥军队、武警、消防救援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作用。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成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武部分管副部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副指挥长,县纪委监委、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人武部、县委网信办、县台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气象局、县水文局、县总工会、县交通管理中心、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团县委、县红十字会、县融媒体中心、国网麻阳供电分公司、县自来水公司、省高警局怀化支队麻阳大队、省高速公路集团怀化分公司(麻阳路产大队、麻阳养护所)、渝怀线怀化工务段、焦柳线张家界工务段、县通讯公司(移动、联通、电信、铁塔)、中国石油麻阳分公司、中国石化麻阳分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开发区为成员单位。

县指挥部主要职责:在县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县抗震救灾工作。经县应急总指挥部同意后,负责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和确定应急工作方案;部署指挥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协调武警、民兵、社会救援组织等参与抢险救灾,协调县外救援队伍的救援行动;组织指挥地震灾害调查评估;研究解决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方面的问题;完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向县应急总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必要时成立地震灾区现场指挥部。平时作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协调、指导全县防震减灾工作和地震应急演练工作。

2.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提出预防地震灾害对策和建议;收集汇总并报告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提出抗震救灾措施建议;协调乡镇、产业开发区及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地震应急工作;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委纪监委:负责抗震救灾工作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委办公室:负责县委层面地震信息的收集、报送和传达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层面地震信息的收集、报送和传达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部署和组织抗震救灾期间的相关信息发布;负责把握抗震救灾宣传导向,督促和协调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县委政法委:负责抗震救灾工作中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督促、推动抗震救灾工作中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人武部:组织、协调民兵赶赴灾区参与抢险救援,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开展生命搜救和群众转移等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抗震救灾过程中的网络舆情处置和引导。

县台办:协调处理抗震救灾期间的有关涉外、涉台事务。

县应急管理局:收集、汇总震情、灾情,配合发布抗震救灾信息;组织、协调乡镇和产业开发区社会治安,做好灾民基本生活救助、灾后善后处置等工作;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抗震救灾物资的调拨和供应,监督救灾物资分配和发放;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震后危险房屋鉴定等工作;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做好地震灾后隐患排查和安全生产工作。

县公安局:组织、协调公安警力开展应急救援、维护灾区秩序,实施现场警戒;协助组织灾区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开展灾区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和心理疏导干预工作;指导医学救援队伍的紧急组建。

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将防震减灾项目立项并纳入规划;负责应急所需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调拨工作;负责省、市级下达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协调电力部门做好应急工作中的电力保障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灾区学校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上报;组织力量配合救援队伍在学校开展救援,视情组织转移和安置灾区师生,指导灾区学校尽快恢复教学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师生开展防震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

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各电信运营商对遭到破坏的通信设施进行恢复,做好地震应急工作中的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协调供应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养老院、福利院等救灾救助工作;负责临时困难群众安置救助;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做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由县财政承担抗震救灾资金的调度、筹措、下拨,确保抗震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并监督其使用。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灾情应急测绘、地质灾害信息收集、上报;指导次生地震、地质灾害的处置;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市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信息,研究判断污染危害影响情况;组织开展灾区环境监测和灾后环境影响调查;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开展环境监测;及时应对污染防治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负责抗震救灾工作中的城市供水、供气保障工作;指导灾后房屋和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收集灾区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灾情信息并迅速上报、续报;组织协调运力运输抗震救灾人员和应急物资,转移受灾群众;协助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地震灾害险情,及时抢修受损交通设施;核报交通设施受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水利工程抢险及震损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监测预警,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水利工程采取紧急防御措施;核报水利工程地震灾情损失情况。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受灾情况的统计报告;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防止动植物疫情扩散;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协调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组织协调媒体宣传抗震救灾政策法规及防震减灾科普知识;协助做好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区及游客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应急救援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督与管理;负责灾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灾区物价稳定工作。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指导因灾受损市政公用设施的抢修与维护;负责恢复城市环境卫生。

县气象局:负责开展灾区气象监测服务;及时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根据已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县水文局:负责抗震救灾所需水文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分析,发布重要水情预警预报,为防灾、抗灾、救灾提供服务。

县总工会: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职工家属的安抚工作。

县交通管理中心:负责灾区交通管制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紧急疏散和撤离。

武警中队:负责受灾人员的解救、转移和疏散;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县消防救援大队:参加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抢险、人员营救和火灾防治等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做好灭火、危化品泄漏等次生灾害防范工作。

团县委: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县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参加灾区救灾救助,开展社会募捐、参与推动献血等活动,负责接收、管理和处理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红十字会捐赠的款物。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协调电视台发布地震信息,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开展防震减灾主题宣传活动。

国网麻阳供电分公司:组织力量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障地震现场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自来水公司:负责地震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供水、饮水安全保障工作。

省高警局怀化支队麻阳大队:负责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关高速公路的交通管理任务,配合、协助应急处置工作。

省高速公路集团怀化分公司(麻阳路产大队、麻阳养护所):负责震损高速公路的道路清障救援工作。

渝怀线怀化工务段、焦柳线张家界工务段:牵头开展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的抢修;协助应急、消防等部门做好铁路应急救援工作。

县通讯公司(移动、联通、电信、铁塔):负责抢修、恢复通信基础设施,保障通信畅通。

中国石油麻阳分公司、中国石化麻阳分公司:负责抗震救灾工作中燃油料的储备、管理及供应保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抗震救灾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开发区:负责做好本区域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受灾群众撤离,并妥善安置其生产生活。

2.4 应急工作组

县指挥部根据抗震救灾工作需要设立应急工作组,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人武部、应急局、公安局、卫健局、交通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过程中各单位部门之间的综合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工作任务,调度汇总灾情信息,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人武部、公安局、交通局、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中队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并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组织力量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开展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工作;清理灾区现场,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帮助灾区恢复正常生活和生产秩序。

(3)群众生活保障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商科工信局、交通局、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订并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筹措、调拨救灾所需资金及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和安置;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4)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组。由县卫健局牵头,县发改局、商科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方案,调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和转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疫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实施灾后卫生防疫。

(5)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县发改局牵头,县财政局、商科工信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基础设施保障方案;组织抢修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等设施等;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筹措安排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资金,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6)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县应急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牵头,县气象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震区所在地乡镇、产业开发区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监测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保障关键设施运行安全;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7)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人武部、交通局、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交通管理中心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协助灾区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8)救灾捐赠及涉外事务组。由县民政局牵头,县台办、应急局、商科工信局、文旅广体局、红十字会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救援队伍,加强志愿者管理,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处理其他涉外事务。

(9)灾损评估组。由县应急局牵头,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商科工信局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灾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统计、调查企业灾情。

(10)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文旅广体局、融媒体中心等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2.5 专家组

县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地震应急专家组,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3.  监测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县应急管理局与市应急管理局、市地震局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转发地震预警信息。

3.2 信息报告

(1)震情速报

发生县内有感地震时,县应急管理局应立即上报县指挥部,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开发区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以及上级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根据情况组织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迅速开展灾情统计、分析和研判工作,收集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等情况。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建(构)筑物损毁、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等。

4.  应急响应

4.1 地震灾害分级

按照影响范围、损失程度等,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7.5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7.0级以上、7.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1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重要地区指震中50公里范围内人口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公里的地区。

4.2 分级响应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由县指挥部办公室提议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启动Ⅳ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进行抗震救灾。必要时,请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支援。

应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县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对应启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迅速组织救援和现场处置,并立即向怀化市人民政府报告,提请启动上级预案,并在上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4.3 应急处置措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指挥部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具体采取以下措施。

4.3.1 搜救人员

立即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协调当地消防、应急、矿山、建筑、市政和志愿者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救援资源,抢救被掩埋人员。现场救援队伍之间加强衔接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区,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4.3.2 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

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灾区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辆、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疾病控制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安全和饮用水卫生监测;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等传染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4.3.3 安置受灾群众

开放灾区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处等问题;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板房和简易房,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福利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寡老人及残疾人员,并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

4.3.4 抢修基础设施

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铁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通道畅通;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4.3.5 防御次生灾害

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前兆和强震台站,密切关注灾区气象变化,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桥梁、堤坝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相关地区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配电线路等重点设施受损情况排查和整改,釆取安全防范措施。

4.3.6 维护社会治安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4.3.7 开展社会动员

县指挥部要明确专门的组织机构或人员,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根据灾区需求、交通状况、灾情程度等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抗震救灾工作;视情况开展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和款物管理工作。

4.3.8 加强涉外事务管理

妥善安置在灾区国(境)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有关部门;接收和管理国(境)外救援物资,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4.4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一般地震灾害信息,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开展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信息按上级要求执行。

4.5 响应结束

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5.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5.1 强有感地震事件

当发生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县应急局与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加强联系对震情趋势研判,提出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会同县委宣传部做好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2 地震传言事件

当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根据县人民政府安排,县委宣传部和县委网信办负责做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工作,澄清事实,平息谣传。

5.3 区域周边地震灾害

县域周边发生地震,对我县社会生活造成影响时,县人民政府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县指挥部按照应急响应条件启动响应,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6.  善后工作

6.1 地震灾害调查与评估

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要深入调查受灾范围、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6.2 恢复重建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开发区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灾后恢复重建;县有关部门应对恢复重建给予支持和指导。

7.  保障措施

7.1 应急队伍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并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7.2 指挥平台保障

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生产供应;必要时可按照相关程序向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物资。财政部门要明确应急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管理监督措施,为抗震救灾工作所需经费提供保障。

7.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应急预案和相关职责,建立健全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产业开发区提出的需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县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参与专业医疗队伍开展救助工作。

县疾控中心、各级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7.5 避难场所保障

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指示,各有关部门应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规划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医疗卫生、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并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7.6 基础设施保障

县商科工信局等通信管理部门要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完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县文旅广体局、融媒体中心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确保群众及时准确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县发改局要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县交通运输、交通管理中心等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 建立应急救援快速通道。

8.  监督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融媒体中心要通力协作,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教普及,加强对公众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有关地震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公众的自防、自救、互救能力,增强公众避险自救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树立科学的灾害观。

县应急管理局督促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防震救灾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各县级有关部门、行业、单位按照预案要求,定期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全面检查各有关职能部门震前的应急准备,保证地震应急工作能及时、高效开展。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本预案的评估,根据情况变化适时提请县人民政府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更新。

9.2 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应急联动机制

3.  信息报告和发布

3.1 信息报告

3.2 信息发布

4.  灾害救助准备

5.  预警机制

5.1 预警信息

5.2 灾情管理

5.3 预警响应

6.  应急响应

6.1 Ⅳ级响应

6.2 Ⅲ级响应

6.3 Ⅱ级响应

6.4 Ⅰ级响应

6.5 启动条件调整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设备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基本生活保障

7.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9 医疗卫生保障

8.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过渡期生活救助

8.2 冬春救助

8.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4 其他设施重建

9.  预案管理

9.1 宣传、培训和演练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3 预案评估与更新

9.4 预案制定与实施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解释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怀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麻阳苗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和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全过程应急管理。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减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该乡镇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任副主任,县纪委监委、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人武部、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统计局、县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国网麻阳供电分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武警中队、省高速公路集团怀化分公司(麻阳路产大队、麻阳养护所)、渝怀线怀化工务段、焦柳线张家界工务段、县交通管理中心、县通讯公司(移动、联通、电信、铁塔)、中国石化麻阳分公司、中国石油麻阳分公司、财产保险公司麻阳分公司、县红十字会、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减灾委

负责全县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全县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领导全县救灾工作;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乡镇开展减灾工作;统一调度全县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资源,统一协调驻麻武警参加救灾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会同县委宣传部发布自然灾害信息;负责接待上级、外县慰问团和核灾救灾工作组;负责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

2.2.2 县减灾委办公室

承担县减灾委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指导参与救灾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相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召开救灾会商会议,提出应对方案;协调落实对灾区的支持和帮助措施;承办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县纪委监委: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县委办公室:负责县委层面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的收集、报送、传达工作;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处置过程的保密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协调工作,牵头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督查。

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自然灾害救助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负责舆情自然灾害应急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县委政法委: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中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督促、推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中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军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应对自然灾害救助过程中的网络舆情处置和引导。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灾情报送,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协调指挥各类应急队伍,组织应急救援;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管理、分配上级下达和县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负责县减灾办日常工作。

县民政局: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督促指导乡镇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安排重大防灾、减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保证受灾乡镇的粮食供应;负责做好救灾应急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调运工作;根据县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协调相关部门对成品油、煤炭、电力等能源进行调节,保障事发地能源需求。

县财政局: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负责重大农业作物病虫草鼠害和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

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负责协调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备的恢复工作;组织协调媒体宣传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及救灾政策法规;协助做好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区及游客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治以及森林火灾的防范和早期处置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根据洪水防御的需要按职责做好县管河道、水库、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和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并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应急水量调度;负责做好受灾农村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及时统计上报全县县管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做好因灾毁损县管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指导受灾乡镇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监测,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预警预报工作;承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负责城区供水安全,保障供水能力,应急响应期间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及时提供供水、用水信息;负责燃气热力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指导因灾受损市政公用设施的抢修和维护,统计市政受灾信息上报;负责恢复城市环境卫生。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转移灾民所需的车船等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及受灾信息统计上报。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受灾乡镇协助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受灾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工业受灾情况。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商为受灾乡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修复损毁的通信设备。

县公安局:指导、协助维护灾区治安秩序、疏导交通;加强安全防范,保卫重点目标,打击违法犯罪;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解救群众等工作。

县统计局:协助分析灾害情况和制定统计标准。

县教育局:帮助学校做好受灾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学校受灾情况;牵头做好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组织、协调灾区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评估与信息发布。

省高速公路集团怀化分公司(麻阳路产大队、麻阳养护所):负责本县辖区内高速公路自然灾害救助中道路清障救援工作。

渝怀线怀化工务段、焦柳线张家界工务段:牵头铁路场、站线路及输运过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牵头其他突发事件中铁路运输保障工作。

国网麻阳供电分公司:优先保障救灾工作所需的应急电力供应,及时恢复灾区供电;协助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的有关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各类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为主的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县武警中队: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申请及上级指令依法参与抢险救灾,协助县公安局维护灾区秩序和社会治安,协助县人民政府转移群众及重要物资。

县交通管理中心:自然灾害救助时负责做好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协调现场交通保障,疏导周边交通,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应急通行需要。

县通讯公司(移动、联通、电信、铁塔):负责所辖通讯设施的安全;负责实现灾区现场与县减灾委之间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抢修、恢复通信基础设施,保证通信畅通。

中国石化麻阳分公司、中国石油麻阳分公司:负责救助时油料的储备、管理及燃油料统配供应,优先保障救助时燃油料供应。

财产保险公司麻阳分公司:广泛动员、组织单位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时组织进行投保户财产查勘理赔工作。

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工作和社会募捐,通过红十字会向省、市内外和国际社会发出救助呼吁;根据捐赠者意愿,接收、管理、分发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红十字救援队参与灾区伤员救治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有关救灾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减灾领导小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2.4 专家组

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设立专家组,由有专业知识、实际救援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意见,为重特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2.3 应急联动机制

2.3.1 建立政府部门应急联动制度。制定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责任卡,明确牵头部门和支持协作部门的职责、权限和处置程序。

2.3.2 应急救援值守制度

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值守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随意脱岗、漏岗,并做好值守记录,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将事故地点、时间、性质等要素通知带班领导,并根据带班领导的指令及时向县减灾委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2.3.3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需要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含派出机构)提供帮助支持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处理;需抽调民兵的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向县人武部提出申请,形成共同应对处置的应急联动机制。

2.3.4 在超过本级或规定权限的应急工作指令时,要在第一时间迅速向上级报告;遇有特别紧急情况,应当边处置边报告。

3.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3.1 信息报告

3.1.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乡镇减灾领导小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经审核、汇总后向县减灾委和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在灾害发生后立即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同时上报省减灾办(省应急管理厅)。

3.1.2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乡镇减灾领导小组执行灾情 24小时零报告制度。

3.1.3 对干旱灾害,乡镇减灾领导小组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核实上报结果。

3.1.4 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3.1.5 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联合相关部门在5日内开展灾情核查评估,进一步核定灾情数据,15日内完成灾情核报。

3.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4.  灾害救助准备

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专业灾害信息管理的规定发布气象灾害、汛情、旱情、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时,同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减灾办通报。

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和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相关乡镇发出灾害预警信息。

(2)加强值班值守,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县发展和改革局做好救灾物资出库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5)做好启动救助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  预警机制

5.1 预警信息

县有关部门(单位)发布气象灾害、地震趋势、汛情、旱情、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时,应第一时间向县减灾办报备。

县减灾办根据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乡镇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县减灾委、县委、县人民政府、市减灾办(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通报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

5.2 灾情管理

县减灾办、乡镇减灾领导小组按照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5.2.1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村委应在灾害发生后的1小时内上报乡镇减灾领导小组,乡镇减灾领导小组应在接到灾情后2小时内将本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减灾办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向上一级减灾办(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失踪)1人及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市减灾办。

5.2.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乡镇减灾领导小组及村组灾害信息员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5.2.3 对于旱灾,灾区乡镇减灾领导小组应在旱情初现、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核实上报结果。

5.2.4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或县减灾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3  预警响应

5.3.1 预警启动条件

县相关部门(单位)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5.3.2 预警启动程序

县减灾办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5.3.3 预警响应措施

减灾预警响应启动后,县减灾办立即组织协调相关工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向县减灾委领导、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相关乡镇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5.3.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发展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6.  应急响应

根据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结合麻阳县实际情况,县减灾委设定Ⅳ、Ⅲ、Ⅱ、Ⅰ四个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6.1 Ⅳ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1)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重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失踪、死亡或可能死亡1-2人;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30间或10户以上100间或30户以下;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2)根据灾情预警,可能对本县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近百人员需要紧急转移集中安置或生活救助等情况,以及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经分析评估,县减灾办主任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报县减灾委带班副主任,由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6.1.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办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

(4)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下拨县级救灾资金并监督使用。县减灾办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卫生部门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等工作。

(5)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督促落实救灾应急措施。

6.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减灾办提出建议报县减灾委带班副主任,由县减灾委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6.2 Ⅲ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1)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失踪、死亡或可能死亡3-5人;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600间或200户以下;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2)根据灾情预警,可能对本县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近千数级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3)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经分析评估报县减灾办主任初步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报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由县减灾委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6.2.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请求市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县减灾办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受灾乡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县减灾委副主任带队向省、市主管部门汇报,争取上级支持。

(3)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县减灾办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上级和县本级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办指导受灾乡镇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县减灾委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督促落实救灾应急措施。

6.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办提出建议,报县减灾委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由县减灾委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6.3 Ⅱ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1)本县行政区域内,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失踪、死亡或可能死亡6-9人;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600间或20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2)根据灾情预警,可能对本县造成特别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上千数级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3)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办向县减灾委副主任报告,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Ⅱ级响应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主任提出建议,由县减灾委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3.3 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省、市有关部门(单位),请求省、市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县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3)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及时向省应急厅、省财政厅、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申请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县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加强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民政局、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县慈善会、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县减灾委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督促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

6.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办提出终止建议,报县减灾委主任,由县减灾委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4 Ⅰ级响应

6.4.1 启动条件

(1)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失踪、死亡或可能死亡10人及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及以上;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及以上;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00人及以上。

(2)根据灾情预警,对本县可能造成特别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近万数级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3)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在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灾情特别严重,县减灾委分析灾情后,向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研判决定,由县减灾委宣布启动I级响应。

6.4.3 响应措施

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县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单位),请求国家、省、市救灾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2)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参加,对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带队向国家、省、市政府及主管部门汇报,争取上级支持。

(3)所有联乡县领导同志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4)县减灾办组织灾情会商,按规定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国家、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

(6)根据灾区申请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中央、省、市和县本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单位)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疏导和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配合有关救灾工作。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灾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运送、装卸、发放救灾物资。

(8)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9)县减灾办视情况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适时向社会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主动接收并及时下拨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公示其接收和使用情况。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10)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办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1)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督促落实救灾应急措施。

6.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县减灾委研判意见并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报告,由县减灾委决定宣布Ⅰ级响应终止。

6.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符合其它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响应启动条件,可视情调整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并逐步加大救灾资金投入。

7.1.1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县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单位)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县减灾委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加强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建立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 县减灾委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以及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2.4 县减灾委应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以及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信息的传送畅通。

7.3.2 加强县、乡(镇)、村三级灾情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县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产品共享平台,完善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7.4 设备保障

7.4.1 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县、乡两级减灾委办公室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卫星)电话、计算机、照(摄)像机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等设备和装备。

7.4.2 县人民政府应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县乡两级各类自然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培育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5.2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应急、卫生、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人才库,组织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乡镇现场评估等工作。

7.5.3 县减灾委、乡镇减灾领导小组要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县应急管理局、县减灾办要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表彰等工作。

7.6.2 县应急管理局、县减灾办会同县红十字会应建立健全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形成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7.6.3 要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7 基本生活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灾害救助,有关部门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可上、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8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县教育局、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等部门分工负责,依据规划在居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灾后为居民提供疏散避难和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7.9 医疗卫生保障

7.9.1 县卫生健康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应急预案和相关职责,建立健全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需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必要的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援助。

7.9.2 县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要积极配合、参与专业医疗队伍开展救助工作。

7.9.3 医疗救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后续治疗工作;县疾控中心、各级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8.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过渡性生活救助

8.1.1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8.1.2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县民政局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8.1.3 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8.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8.2.1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各乡镇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评估,核实情况。

8.2.2 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在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帐,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部门备案。

8.2.3 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冬春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季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8.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8.3.1 灾情稳定后,乡镇减灾小组和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损住房台账。乡镇人民政府和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乡镇因灾倒损住房情况报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

县减灾办(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因灾倒损住房等灾情评估,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8.3.2 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的申请,结合评估小组的倒房情况评估结果,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下拨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

8.3.3 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部门。县应急管理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派出督查组对全县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8.3.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依法依规制定出台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8.4 其他设施重建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金融等部门(单位)做好灾区教育、医疗、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9.  预案管理

9.1 宣传、培训和演练

9.1.1 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要开展减灾进农村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宣传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9.1.2 县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对全县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9.1.3 县减灾委办公室应定期在灾害多发的乡镇组织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响应和指挥能力。

9.2 奖励与责任追究

9.2.1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9.2.2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警告、记过、降级或者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救灾工作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3)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法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4)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倒卖、贪污救灾款物的;

(5)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定期(或每年)分析评估本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规范管理。要根据形势、情况的变化以及应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对本预案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9.4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台风、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台风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地震、自然资源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经济社会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