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民政公共服务质量与社会效益,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20〕6号)等规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湖南省民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详见附件),现印发执行。凡列入上述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服务事项,将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期限应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在执行中,如确有需要新增购买服务事项,可通过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衔接修改目录。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可按照目录执行。《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厅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湘民发〔2018〕17号)同时废止。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负责在各自官方网站公布上述目录,供各有关单位、企业、机构和社会组织查询。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