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1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在缓缴期限内,企业凭营业执照复印件、《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实施缓缴。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由省级税务部门在系统中直接设置实施缓缴,无需履行申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