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的儿童主任或儿童督导员提出申请。

2、主动发现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符合孤儿条件的未成年人,帮助这些未成年人提出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并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孤儿对象提出的救助申请后,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15个工作日内对孤儿监护人的家庭情况、父母情况、生活情况等,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查,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协议进行调查,对调查结果存有疑义的,乡镇民政办可对其家庭情况进行信息核对。

(三)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入户调查、材料审查、邻里访问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进行审核;报县民政部门审批确认,县民政部门按要求进行抽查,对符合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