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受理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1、信息核对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对申请特困供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对其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核对。

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不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须及时下发不符合特困供养条件告知书,对核对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材料说明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2、调查核实

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和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认真填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入户调查表》,并征求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要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如实回答工作人员提出的问题。

(三)审核确认

1、审核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材料审查等情况,对申请人提出审核意见,对拟审核确认对象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进行民主评议,根据调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重新进行公示。

2、审核确认

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后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并及时录入湖南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对不予确认的,应在作出不予审核确认决定3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确认告知书。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