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环罚字〔2020〕03

被 处 罚 人:麻阳锦和白岩坪采石场

法  定  代 表 人:许庆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6MA4M4KIQXR

地         址:湖南省怀化市场麻阳苗族自治县锦和镇白岩坪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0年8月21日,我局监察执法人员对麻阳锦和白岩坪采石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场的二期扩建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涉嫌存在未批先建行为。8月31日对你部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麻环责改〔2020〕07号),责令你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勘察,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

1、2020年8月21日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壹份。

2、2020年8月21日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

3、2020年8月28日的《调查询问笔录》叁份。

4、2020年8月21日拍摄现场调查照片玖张。

5、2020年8月21日拍摄询问笔录签字确认照片壹张。

5、《麻阳锦和白岩坪采石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壹份。

6、《关于对年开采10万吨灰岩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麻环审〔2016〕13号)复印件壹份。

7、许庆群、郑勇、涂克彦身份证复印件各壹份。

8、《采石场岩山租赁合同设备安装合同》、《转让协议》、《协议书》复印件各壹份。

9、《工矿品购销合同》、《产品买卖合同》、《2020年8月份流水单(共8张)》复印件各壹份。

10、2020年8月31日麻阳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麻环责改〔2020〕07号)壹份。

11、关于麻阳锦和白岩坪采石场涉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为案卷材料法制审查意见书复印件壹份。

12、2020年9月9日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麻环罚告字〔2020〕03号)壹份。

13、《麻阳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执》贰份。

其中序号1—9号证明你部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序号10—13号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时采取的措施。

你场涉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我局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于2020年9月9日向你场下达了《麻阳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麻环罚告字〔2020〕03号),明确告知你场有权依法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但你场收到我局告知书后,未在法定的期限内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要求,我局认为你场已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场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场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1、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陆阡元整(小写:36000.00元)。

你场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证(据)复印件送至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麻阳苗族自治县支行

户  名:麻阳苗族自治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4300150807205000131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麻阳分局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