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DR-2012-00020

 

 

麻政发〔201225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行为,保证道路及桥梁安全,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现就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以下超限超载车辆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上路行驶:

()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二轴车辆;

()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三轴车辆;

()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四轴车辆;

()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五轴车辆;

()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

()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车辆。

二、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应经公路管理部门许可,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上路行驶。

三、各货源站场、物流运输、钢材建材生产经销、非煤矿山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车辆装载配载,确保车辆不得超限超载。

四、凡上路行驶的货运车辆应当自觉接受检测,经检测认定属于超限超载的,应自行卸载,无正当理由拒绝卸载的,由执法人员依法实施卸载处理。

五、“大吨小标”车辆车主应主动向交警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否则不能上路行驶。在车辆年检时发现仍未恢复的,由交警部门强制更正车辆核定载质量。

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汽车改装经营活动。工商、质检、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的巡查,对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处。

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货物运输源头配载装载行为的监督检查,严禁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运输。

八、交通、公安、公路、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采取固定检查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 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交通、公路、公安、工商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查处。对恶意聚众堵车、强行闯关、阻碍、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