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公坪镇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湖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逐级分解到执法岗位、落实到执法人员,进行监督、考评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坚持以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为目标,全力保障依法行政。
第五条 正确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依法制订行政管理措施,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执法检查等行政行为,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第七条 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业务培训,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八条 加强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及行政措施,在颁布实施后应及时组织学习并宣传。
第九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条 正确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越权或滥用职权。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对各类投诉及时查处。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以及政务督查事项,注重办理时效,提高办理质量;依法处理各类来信来访,认真解答群众咨询,热情为群众办实事。
第十二条 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超越法定权限以外的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工作设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人员的经费和奖金挂钩。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并规范使用法律文书。
第十四条 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由多个行政执法主体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的,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六条 实行执法岗位责任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定岗、定员,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工作标准等,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违规执法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及分析材料等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乗公执法、文明执法、带头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
第二十一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行政执法岗位执行职务;
(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五)依据《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一)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二)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
(三)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并按规定着装或佩戴证章标志。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和法律尊严的言论;
(二)贪污受贿,徇私枉法;
(三)隐瞒或伪造证据;
(四)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六)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十五条 对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执行不力或拒不遵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的相关人员,责令改正,造成一定影响的,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郭公坪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