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的解读
关于《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的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为落实省委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25]17号)、《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及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涉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函》的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县司法局牵头采用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意义重大:
一是规范性文件清理是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的必然要求,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就是通过全面梳理、查找并着力解决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规范性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的不适应、不一致的问题,确保政令畅通。
二是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执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的必然要求,《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实行定期清理与即时清理相结合的制度,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废止本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应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规定清理到期失效、与上位法律法规相冲突、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关文件。
三是规范性文件清理是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是从源头上解决执法依据合法、合理、有效的问题。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能有效推进合法行政、合理行政。
二、起草过程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4月23日下发《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要求各制文单位、起草单位、实施单位对我县人民政府及部门制发且正在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各单位上报了《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根据制文单位的清理意见,县司法局汇总审查,于2025年5月11日拟制了《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草稿)》。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问题进行:规范性文件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实施部门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研究,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继续有效等处理或者提出相应清理意见。各乡镇、部门在清理中发现规范性文件还有其他问题的可一并予以处理。
2、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涉营商环境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函》的要求,各乡镇、部门在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时,要对涉及市场准入、企业经营许可、市场监管及其他涉企行政管理(特别是行政罚款)、政务服务、招商引资、税费收缴、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涉营商环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专项清理按照是否存在与党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不相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及《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与我县优化营商环境的实际需要不适应的情况等标准进行。
3、本次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经实施部门(或主要实施部门)认真研究并提出清理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清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发文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范性文件,经牵头实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原实施部门因机构改革合并、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现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乡镇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清理。